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30 11:5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规〔2016〕1号

时效:现行有效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9日


同江市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落实行政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适用的行政复议案件,是指同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行政诉讼的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以下复议案件的应诉工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市政府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市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在当日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指定专人负责参与应诉工作,在2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并配合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应诉材料。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诉工作主要包括:

    (一)接收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办理相关报告手续;

    (二)审查和研究案件的有关情况和相关资料;

    (三)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四)依法出庭应诉;

    (五)及时向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六)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实施举证行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和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当日,将该行政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报送本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具有行政应诉资格的工作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答辩意见。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行政答辩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并做好报送材料的签批跟踪工作。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具体承办该案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将上述材料及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指定工作人员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形成不稳定因素的重大、疑难的行政诉讼案件,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建议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上诉状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向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应当将申诉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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