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电子商务 发展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30 19:04

来源:国务院


根据《同江市2019—2020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重要政策解读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同江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3、申报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向财政部门出具税务部门纳税的增值税发票和各类凭证票据。

4、申报企业账目齐全,必须有注册公司同名的银行账户,销售资金或利润资金必须在公司往来票据及账目上体现,每笔资金交易方式必须为公对公票据或公对个人方式,杜绝以其他方式收款。原始凭证审核以银行业务公章为主,申报资金财务账目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网络资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同江市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从事电子商务务活动的人员,按照核定的贫困户家庭为单位,给予家庭网络资费扶持。每户每年按月只能扶持一次,不予重复扶持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扶持

1、本条款是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达成交易额度,跨境交易额是指通过跨境平台交易或通过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达成的额度。交易额以企业账目和银行资金往来为依据,对照平台数据进行核定。

2、企业设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有资格申报政策扶持资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本地网络交易额度为准。此条款参照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制定。

3、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配送体系为可持续运营,配送区域在同江辖区内,车辆为自有或是租赁均可申报此项扶持政策。此条款是解决同江市乡村物流配送难题参照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制定

4、电子商务企业获得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的,表彰内容应为电子商务业绩、做法等,表彰颁布日期或表彰日期在政策适用期限内可申报此项政策扶持资金

5、电子商务企业应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依法依规减免。此条款参照佳木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制定。

三、实体企业线上销售给予扶持

1、同江市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生的基础服务费指网站挂靠、代运营、代销售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第三方平台不限个数。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资格申报此项政策扶持资金。

2、同江市实体企业在线上销售所属产品,线上交易额度在100万元以上,可申报此项政策扶持资金。交易额度可根据线上多个平台总额度计算。

3、在线销售的品牌产品上线时间应早于获得品牌认定时间。同一品牌只扶持一次,例如,同一品牌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政策扶持资金,省级著名商标过期或是被除名后,再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时,不予扶持。同一企业有两个品牌获得认定,则两个品牌均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4、同江市企业所属产品销售到同江辖区以外的,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此项政策扶持资金,交易额可根据多个平台网络销售额度计算。农副产品类审核销售发票、网络数据、银行流水。网络销售额度根据销售发票、网络数据、银行流水、公司台账核对确认。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

由乡(镇)政府提供乡村两级认定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家庭人员名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贫困户提供微信账号或产品销售网络名称,并提供佐证材料,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2019年9月(含9月)前的网络资费扶持资金已发放完毕,2019年的执行日期为2019年10月至12月2020年按本政策执行。

五、入驻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企业给予扶持

指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园期间,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执行。

六、同江市电子商务孵化器企业给予扶持

1、政策扶持资金根据入孵企业、孵化企业数量给予兑付,孵化器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在一个孵化周期内应孵化30%以上,否则取消承办企业承办资格。各种费用由承办企业承担,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兑付。

2、政策执行期限内,承办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的,企业自行申报,经审核合格后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七、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给予扶持

1、政策扶持资金发放至企业,企业自行发放至个人。招募人才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认证、签订正式合同等。

2、培训场地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照申请日期及工作实际安排使用,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执行。

八、其他

1、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2、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江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扶持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3、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企业,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发放的,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第二条第五款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六条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市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两年,按年度给予兑现。

九、电子商务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所需基础材料

1、严格按照本政策扶持范围和要求执行。企业应提供申请报告正式文件,明确申请政策扶持事项、应得政策扶持资金额度等。

2、企业在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时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唯一性)、公司章程、企业经营情况等基本信息材料,同时提供往来凭证(签订合同、发票等)、对公凭证、财务报表及资金流向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自建平台企业应提供ICP许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额证明。

(二)实体企业应补充材料

1、与第三方平台签署的协议,平台交易后台数据。

2、销售发票、物流发票(全国统一制式发票)。

3、相关奖励证书。

(三)孵化器承办企业应补充材料

1、企业承办协议。

2、入孵企业协议。

3、企业出孵认定及工业信息科技局出具的相关证明。

4、省级、国家级相关部门的认定证书、认定文件。

(四)人才引进与培训扶持应补充材料

1、签订的劳动合同。

2、发放工资证明。

3、缴纳保险证明。

4、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证明。

因企业性质不同、申请条款不同,所需材料有一定差异,除以上材料外,按审核实际需要另行规定企业补充材料。

十、同江市电子商务孵化器入孵及出孵条件

(一)电子商务孵化器入驻(入孵)基础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或高新技术型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要求。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企业必须是在同江市登记注册的企业。

3、新企业注册地需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4、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不超过三年。

5、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

6、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二)电子商务孵化器毕业企业(出孵)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两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且有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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