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同江市2021年度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9 14:35

来源:政府办公室


扶持奖励对象及条件

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农场区域内的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食及其产品为直接原料的油料加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2、加工消耗的原料为本省生产或从俄罗斯进口。

3、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生产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6、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依据】《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

【解读】为促进我市粮(油)产业发展,调动油料生产企业积极性,结合同江市“工业强市”战略纵深实施对我市油料加工产业给予扶持奖励,目的是充分释放我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优势潜力,培育我市油料加工企业发展壮大,升规入统,为经济增长做贡献。

二、 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对粮油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扶持,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对油料产品销售予以奖励扶持,对市场营销拓展予以补助扶持,对企业品牌创建予以奖励扶持。

【依据】《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

【解读】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规定的使用方向,结合市油料加工企业实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参考《黑龙江省大豆加工补贴暂行实施方案》补贴范围,为鼓励油料加工企业扩大投资、扩大产能、扩大市场销售和品牌创建,对粮油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扶持,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对油料产品销售予以奖励扶持,对市场营销拓展予以补助扶持,对企业品牌创建予以奖励扶持。

三、扶持奖励兑现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方式核定并拨付年度扶持补贴资金。

【依据】《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

【解读】按照文件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拨付。

【企业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承诺书

2、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粮油加工企业油料产品销售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5、粮油加工企业市场营销拓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6、粮油加工企业品牌创建奖励申请表

7、粮油加工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汇总表

同时需提供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交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局分别保管留存。

、其他

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核算,市税务局、市发改(粮食)局配合数据核查,市财政局按年度予以拨付。

2、上述各类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3、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4、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兑现。


解读单位:工业信息科技局            解读电话:293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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