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同江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6 10:1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发〔2021〕24号

同江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市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1日

同江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有效保障扶贫项目资产安全,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函〔2021〕136号)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意见》(黑政规〔2019〕4号)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等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2、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相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根据不同类别的扶贫项目资产,落实乡镇政府的日常监管和行业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管作用。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力推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群众成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三、工作目标

对十八大以来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进行核查摸底,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做到资产底数清楚、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理责任明确,基本建立起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规范、资产处置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切实防范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管理不善现象发生,保障扶贫项目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合法权益,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营,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四、主要任务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1、厘清扶贫项目资金台账(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由市财政局通过查询党的十八大以来(含2012年)财政拨付指标文、财政扶贫科目对各级财政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和土地增减挂政策用于扶贫的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对口帮扶和定点帮扶等资金进行梳理,并列出资金台账,台账中要明确指标名称、资金类别、资金额度、收款单位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2、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摸底(2021年11月20日前完成)

排查环节(11月15日前完成):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摸底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排查,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用于经营的建筑物、设施设备、货币资产、无形资产、集体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例如:农林牧渔等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工具器具、光伏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用于经营的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以股权形式和以资金投入形成的获取收益形式存在的权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饮水工程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以及用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例如:除光伏电站以外的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建筑物、教育设施设备、科技设施设备、文化设施设备、卫生设施设备、体育设施设备及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为支持解决“两不愁三保障”“三通三有”问题及促进生产生活发展、改善村容村貌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牲畜(禽)、水产、林果(苗木)生物性资产或住房、卫生厕所、户用光伏电站、牲畜圈舍等固定资产。通过财政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的“雨露计划”、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庭院经济奖补等不纳入扶贫资产范围,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自上而下排查由市财政局建立资金台账,反馈给相关涉及的行业部门。行业部门对照财政部门所提供的资金台账,对本部门实施的所有扶贫项目逐年逐个进行核查摸底,形成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并与各乡(镇)政府进行核实,明确资产类别(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自下而上排查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具体事务的协调,配合相关行业部门摸清底数、数据汇总、建好台账、确权登记,同步组织所辖行政村对各行业部门反馈的扶贫资产台账进行核实确认,出现异议的做好标注,待市级统一组织比对核实。同时,对属于各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和定点帮扶等投入所形成的到村、到户扶贫项目资产,但在行业部门反馈的扶贫资产台账以外的资产进行完善补充,及时反馈到行业部门,并指导村级分年度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明细表中需标注好未在行业部门反馈范围内的项目资产补充明细,一并反馈给行业部门。行业部门和乡镇要重点标注应确权而未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比对核实环节(11月20日前完成):市乡村振兴局统筹协调各行业部门与乡镇对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形成的台账进行比对,比对出的差异数据由相关部门和乡镇与村进行核实确认,对核实完毕后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由行业部门和乡镇一致认可后加盖公章并签字确认,由市乡村振兴局汇总形成市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3、摸底情况公示公告。(2021年11月30日前完成)

对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到村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乡镇、村共同组织在村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在公示期内,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情况有异议的,要认真进行核实再公示。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4、录入信息系统管理(2021年12月10日前完成)  

按照扶贫项目资产明细表内容,由市乡村振兴局组织乡村两级和有关部门将信息录入到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同步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相关内容进行比对,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线下比对,并出具比对报告,对出现差异的要进行核实并说明情况。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登记入账,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同时签订资产移交和管护责任书,落实资产管护责任,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安全。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经营性资产确权登记,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跨乡镇、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原则上确权到村。公益性资产确权登记,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扶贫项目资产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登记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簿、颁证。由市政府组织相关不动产登记部门制定确权登记方案,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不动产登记部门(或登记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结合行业部门用途管制、保护规定或政策性文件对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依法登簿颁证。确权登记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各行业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三) 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在摸清底数、有序确权等上述程序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1、台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名称、购建年度、资产原值、座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具体形态、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等信息。

2、台账类别。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3、分级建账。以市级为单位,按照台账类别,依据台账内容,分别建立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乡村两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四)落实后续管理责任。市政府对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行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指导乡(镇)政府做好扶贫项目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和监督,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规范安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对到户类住房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局要对农业设施(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项目、高标准农田和土地整理、农用机械等项目资产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乡村振兴局要对村内道路硬化、农田路等扶贫项目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要对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活动场所等项目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交通运输局要对农村公路、桥梁、安防工程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水务局要对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及小型水利设施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卫生健康局要对卫生室等项目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要对宽带、有线电视线路等项目建立后续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村“两委”

(五)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投资入股等方式经营。实行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权利和责任,确定经营目标、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资产名称、数量、用途和承包、租赁价格、期限等,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的承包费和租金归集体所有,要及时入账核算。实行投资入股的,要通过参与制定所投资入股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确定相应的职责权利,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各行业部门、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按照行业部门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的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六)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分配方案要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政府审核,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等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七)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乡(镇)政府核准、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等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村“两委”

(八)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档案。在12月底前要按照“一项资产一个档案”原则,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移交、资产确权、后续管理责任清单、后续管理制度、运营管护规范、收益分配机制、资产处置以及与之相关材料。扶贫项目资产档案管理参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各乡(镇)政府、村“两委”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要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高度重视,落实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同时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推进情况和确权登记资产规模,并及时统计汇总相关表册。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的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告公示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常态化管理。市级通过召开调度会、下发工作提示、督查检查等方式对各行业部门、乡(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扶贫项目资产摸底、确权及后续相关工作。

(四)坚持问题导向。各行业部门、乡(镇)在扶贫项目资产摸底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项目资产存在闲置、收益率低、经营不景气以及发现的相关问题,要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视而不管、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

(五)总结推广经验。在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完善扶贫项目资产长效管理措施,注重培育和推广示范典型,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大力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群众积极支持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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