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17 15:0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3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为优化同江市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全面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的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工作。
组 长:赵 达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安危 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
初宝江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晓鹏 市政府副市长
孟宪民 市政协副主席、财政局长
成员单位: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十乡镇。
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土地普查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温亚飞兼任。工作人员从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室,各乡镇由一名副职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同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号
(甲方):同江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其用途为农业种植。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租赁的土地位于 乡(镇) 村(屯);土地面积 亩;土地租赁价格每年每亩 元;土地租赁费¥ 元。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为一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为签订合同上缴费用时间。甲方委托乡镇政府为辖区内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及收取费用的经办人。
第五条:双方应遵守履行的其它条款。
1、乙方要按甲方批准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齐土地租赁费用,过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土地由甲方收回统一管理经营,合同自行终止。
3、土地租赁后所有权性质不变,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
4、乙方不许买卖土地。如乙方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到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办公室备案, 经甲方同意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5、乙方要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将所租赁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内修路或挖渠排水需甲方同意。对土地资源造成永久性损坏的,合同终止,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或国家建设用地时,乙方须无偿退出。
6、乙方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由于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减产或绝产等一切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乙方应遵守当地村规民约,保护好基础设施,杜绝环境污染,甲方有权依法对乙方租赁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合同到期后,若继续实施土地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约。
9、如果单方面违约,一切损失由违约方全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同江市国土管理局(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签字):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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