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8 15:1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发202123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二〇二一年二十九日市政府第七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5

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021-2023年,在脱贫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原则上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具体资金名称及支出方向以2020年为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黑财农〔2021〕109号)《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文件的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我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安排

第二条 中央层面整合资金详见附件省级层面整合资金应结合省级预算安排实际,与中央层面保持一致。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中省资金包括: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支持乡(镇)、村(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涉农整合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另外,省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性岗位补助。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围绕玉米、水稻、乳、肉、大豆、果蔬、食用菌、杂粮杂豆、中药材、汉麻、马铃薯和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全产业链项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涉农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五条 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涉农整合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在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七条 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中央衔接资金和60%的到县省级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在确保完成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非贫困村数量、发展程度等实际因素,适当调整省级衔接资金可统筹的比例,确需调整的,须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调整。

第八条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涉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九条 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涉农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涉农整合资金资金,按照中央和省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局及乡()政府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乡村振兴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局按照职责分工,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及时提出当年涉农整合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的分配方案,将涉农整合资金预算下达到乡村振兴局。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局应落实部门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资金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推进”的原则,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前提下,加大项目组织推进力度,为资金及时拨付创造条件。乡村振兴局是加快涉农整合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财政部门应及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乡村振兴局落实支出责任。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压实绩效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农整合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规〔2018〕1号)《关于修订同江市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同政规〔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层面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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