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17 15:0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1]2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为全面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实施,现将《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暂行办法

 

为优化同江市土地资源的开发管理,全面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确保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同江市辖区内所有土地资源(国营农场除外)。土地资源管理的重点为土地普查新增土地。

(一)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普查面积数与其二轮土地承包面积数相比较差额为新增、减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面积;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底数不清,无法确认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以本户土地普查面积数与其粮食直补面积相比较的差额为新增、减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面积;捡种他人二轮承包地或粮食直补地的一律为新增土地资源管理经营面积。

(二)土地普查后,农户在本村二轮土地承包耕种范围内新增的零星土地面积(原磨牛地、农田小毛道、拣种低、洼地等地块),不超5亩的不收费,差额超过5亩的,按超出部分收费。

(三)良种场、果树场、畜牧场、知青农场、林场土地普查面积数与其粮补面积数比较,多出部分由所在地乡镇收费。农业综合开发办所管辖的永宏小区土地收费应与土地普查新增国有土地同价收费。

二、收费管理。

(四)与国土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职能部门签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土地承包收费标准依据市场价格而定,2011年暂定每亩60元/年(每公顷900元/年);未与国土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职能部门签有土地承包合同的土地,土地承包收费标准暂定每亩100元/年(每公顷1500元/年)。

(五)土地资源的收费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委托各乡镇政府执收,各乡镇要按市国土局、财政局规定,统一设立土地承包收费资金专户,收取的费用统一存入专户;收费时统一出具财政部门票据,已收的承包费按要求统一缴存市财政账户,所有土地资源和费用收支纳入农村“三资”管理范围。

三、管理责任。

(六)在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收费过程中,对存在异议和纠纷的土地,由土地资源管理经营办公室统一协调各方解决,国土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职能部门分别为解决纠纷第一责任人。

(七)对拒不缴费的农户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不执行法律规定的由市国土局将土地资源收回统一管理;对拒不执行法律规定,又拒不交出土地资源的承包户,移交司法机关,履行司法程序。

(八)在土地资源管理经营过程中,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资源管理经营进行监督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收费资金进行测算和管理。

四、签订合同。

(九)由同江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租赁者统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重新明确土地资源管理关系。

五、协同配合。

(十)开展土地资源管理经营是加强农村“三资”管理、维护社会公平、保护广大农民合法利益的有效措施,符合绝大多数农民的心愿。国土局、畜牧兽医局、渔政局、林业局、水务局等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和村屯开展土地资源收费工作,把此项工作当作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长期抓、重点抓,这项工作将列为各职能部门和各乡镇的一项工作考核指标。

六、附则

(十一)本办法自2011年3月17日起施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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