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8 09:13
来源:政府办公室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21〕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12号)、《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黑政规〔2017〕18号)和《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重要政策解读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扶持政策解读。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发〔2016〕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12号)是关于落地加工部分的扶持范围和标准,以促进同江市加工业发展,并为中俄同江跨江铁路大桥建成后同江市经济发展提供动能。凡利用同江口岸(不包括铁路口岸)进口原材料在同江市落地加工的企业并符合加工标准的均可获得扶持(企业上年库存量由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确认),按照企业加工产品销售量给予扶持。加工量标准的制定是根据各加工企业生产规模、能力、原材料购进量、年度耗电量等制定的;核定销售量标准是以同江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加工产品增值税销售发票或出口加工企业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具体销售数量为核准依据,结合加工量标准等条件制定的;木制品是指木屋、百叶窗、筷子、木餐具等产成品,木制品组件是指床、沙发、地板、办公桌椅等组合件。
《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黑政规〔2017〕18号)是充分释放我市工业发展优势潜力,补齐工业总量偏小、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偏少、企业整体竞争力偏弱的发展短板,着力建设工业强市,将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作为推动工业经济扩量升级、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对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
1.利用进口原材料加工销售企业申报时需要企业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证明;
(2)企业完税证明;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4)申报单位承诺书;
(5)落地加工扶持资金申请表;
(6)原材料购进明细表;
(7)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
(8)进口货物明细表;
(9)电费发票;
(10)原材料购进发票或进口货物报关单、产品销售发票或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11)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2.对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无需提供相关资料,待省统计局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升入规上企业统计,省政府发放奖励后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相关奖励文件向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其他
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金额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核算,同江市税务局、海关部门配合数据核查,市财政局按年度予以拨付。利用同江铁路口岸过货进行落地加工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内。
2、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3、申报企业在2021年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4、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兑现。同政规〔2019〕10号文件中与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相同条款同时废止。
解读单位:工业信息科技局 解读电话:293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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