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8 09:09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21〕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同江市2021年度工业企业发展
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同江市2021年度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已经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6日
同江市2021年度工业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为适应新形势下同江市工业经济发展需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十条措施》和《黑龙江省加快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十项措施》,结合同江市实施“产业立市、工业强市、开放兴市、旅游活市”战略思路,充分释放我市工业发展优势潜力,进一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发展扶持政策。
第一条 扶持范围
1.为鼓励同江市工业企业利用同江市水运口岸入境原材料进行落地加工,从其他口岸购进同江市口岸已有品种的原材料用于加工不享受本政策规定,同江市口岸不能进口的原材料在其它口岸购进的享受本政策。
2.同江市属各类加工企业利用进口的木材、泥炭商品、大豆、油菜籽、小麦、荞麦、水产品、肉类、中草药、蜂蜜和松子等产品在同江市进行加工销售,按照加工产品销售量给予扶持。
3.同江市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
第二条 扶持奖励依据
扶持奖励依据以同江市税务部门出具的加工产品增值税销售发票或出口加工企业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具体销售数量为核准依据。
第三条 扶持标准
1.进口大豆、油菜籽、小麦、荞麦等加工企业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100元扶持。
2.进口泥炭商品加工企业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00吨(含100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50元扶持。
3.进口水产品、肉类、中草药、蜂蜜和松子加工企业加工产品销售量在10吨(含10吨)以上,每吨产品给予100元扶持。
4.进口木材加工销售方面:
(1)木材加工为锯材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元扶持;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每立方米产品给予40元扶持。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扶持,产品销售量在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予扶持。
(2)木材加工为木制品或木制品组件的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每立方米产品给予200元扶持;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每立方米产品给予300元扶持。每户企业最高扶持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扶持,产品销售量在1000立方米(不含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予扶持。
第四条 对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在省政府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再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申报企业在2021年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的,取消享受奖励资格。
第六条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核算,税务、海关部门配合数据核查,市财政局按年度予以拨付。
第七条 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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