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3 15:22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8号
同江市江都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308669XXXX
地址:同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X志
我局于 2021年 8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江都粮库有限责任公司移动式风机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噪声监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实行区域环境噪声管理,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内”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至5万元罚款。(六)违反防治噪声污染的规定,危害居民生活环境”的规定,经“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597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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