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9-13 15:19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7号
同江市江都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308669XXXX
地址:同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X志
我局于 2021年 8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江都粮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废气年度监测。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法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经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214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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