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17 08:5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5号

 

同江市人民医院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12230881414296****  

地址:同江市大直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我局于 2021 7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人民医院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大医院年度执行报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根据违法情节,经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015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者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8月17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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