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9 16:51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4号
同江滨江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960207****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8XG****
地址:同江市沿江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洪
我局于 2021年 7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滨江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新建设的2台2吨生物质锅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购置锅炉发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520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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