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11 16:4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3 号
同江市通港加油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50627****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MA18YJ****
地址: 同江市瑞江街与沿江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朱*炫
我局于 2021年 5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经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195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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