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4 14:38
来源:自然资源局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江市2020年度第三批次用地
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等有关规定,按照《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桥头经济区征(占)地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20﹞2号)文件要求,现将同江市2020年度第三批次用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土地情况
(一)被征收(用)土地所有权人:三村镇头村、二村村民委员会。
(二)被征收(用)土地位置:三村镇头村村、二村村。
(三)地类和面积:经现状调查,项目用地需征收(用)三村镇头村与二村集体土地34.8697公顷,其中:头村村集体土地27.0780公顷,二村村集体土地7.7917公顷。
头村村集体土地27.0780公顷包括:农用地24.9222公顷,其中:耕地面积21.9125公顷(均为水田)、林地面积2.8176公顷(均为有林地)、交通用地面积0.0198公顷(均为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0.1723公顷(均为沟渠);未利用地2.1558公顷(均为裸地)。
二村村集体土地7.7917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7.5209公顷(均为水田)、林地面积0.2205公顷(均为有林地)、交通用地面积0.0503公顷(均为农村道路)。
(四)需要安置的农村人口数: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如本批次用地符合征收条件,通过项目占用耕地面积除以人均耕地面积测算得出,需安置的头村村农村人口数为21人、二村村农村人口数7人;如不符合征收条件,仅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不需社保安置。
二、土地补偿费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佳政综〔2016〕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同时取消一切地力综合补贴。
(二)取得合法手续的国有租赁土地(耕地)。按照以往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取消一切地力综合补贴。
(三)被征(占)的林地。按照林地征(占)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中:林木补偿标准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佳政办规〔2016〕13号)规定执行;林地补偿标准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佳政综〔2016〕1号)规定执行。
(四)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耕种的土地、村机动地以及集体未利用土地等。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土地使用者不予任何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由三村镇政府与地上物所有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测算,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用。根据现状调查结果,被征收(用)土地上无青苗。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如本批次用地符合征收条件,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参保人员资格确认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及《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相关规定执行。如不符合征收条件,仅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则不需社保安置。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拟被征收(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后30个自然日,本公告同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多数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提出听证申请,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特此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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