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04 14:36
来源:自然资源局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江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用地
拟征收(用)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等有关规定,现将同江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用地拟征收(用)土地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范围
同江市2020年度第一批次用地拟征收(用)土地位于三村镇二村村,四至范围为:东至联检综合楼西侧道路、南至拟建道路(2019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的道路)、西至距离东边界约700米处、北至距同街路中心线南30米处(具体位置和面积以实际呈报数据为准)。
二、土地现状
经现状调查,项目用地需征收(用)三村镇二村村集体土地31.8373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耕地面积29.8945公顷(水田29.4296公顷,旱地0.4649公顷);林地面积1.2599公顷(均为有林地);交通用地面积0.2364公顷(均为农村道路);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面积0.4465公顷(均为沟渠)。
三、征收目的
加快推进同江公铁换装联运物流产业园区项目落地,稳步推进桥头经济区配套设施建设,为发展同江市“大桥经济”打下良好基础。需将三村镇二村村部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于项目建设。
四、补偿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文件)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佳政综〔2016〕1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27元/平方米。
五、社保安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标准及参保人员资格确认,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8〕64号)及《佳木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佳人社发〔2015〕177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用)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拟于2020年3月31前,对拟被征收(用)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和成果确认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三)本公告在拟被征收(用)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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