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2-31 15: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40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市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为保证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健康成长,进一步贯彻落实《同江市孤儿救助实施办法》(暂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现就我市加强孤儿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孤儿救助工作
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把关心孤儿的成长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好抓实,主动承担责任和履行职责,切实为孤儿解决生活、学习、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孤儿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健康成长。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负责城乡孤儿的统计、审批,建立孤儿档案和成长记录。并按照标准开展孤儿的各项救助工作,为孤儿及时办理低保、大病救助、参加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等项工作。市民政局是市行政区域内孤儿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批管理工作。
(二)乡(镇)政府和社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社区服务站)负责受理孤儿救助的申请、调查审核、公示、发放救助资金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福利基金资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做好孤儿救助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落实好孤儿的救助经费,并及时下拨。
(四)市教育局负责在校孤儿学生的统计上报并督促落实孤儿就学免费食宿等项工作。要保障孤儿从6周岁起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安排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就近入学。掌握孤儿学生学习生活情况,倡导教师或志愿者与孤儿结成帮扶对子,对孤儿进行跟踪帮扶,倾听孤儿的需要,解决孤儿的学习和生活困难,关心孤儿成长和进步,帮助孤儿克服心理障碍,培养孤儿独立的个性、健全的人格,以及独立生活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确保孤儿能完成学业,并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之才。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工作。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城镇登记失业的适龄孤儿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免费职业介绍,并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和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扶持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农村孤儿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或引导和帮助其进城务工;做好孤儿公益性岗位的提供和安置工作;按规定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保证城镇孤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七)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保证农村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医疗机构对孤儿就医给予优惠,减免患病孤儿治疗费用。指定医疗机构为孤儿做好每年的免费体检工作。
(八)市司法局负责依法保护孤儿(特别是0-18周岁未成年儿童)的人身、财产权利,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九)市人民法院负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对孤儿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切实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的原则作出裁决。对孤儿提起的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酌情减、免诉讼费用,并优先安排执行。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
(十)市审计局负责孤儿救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十一)市妇联、团市委负责动员社会力量为孤儿筹集捐助生活资金,协助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把孤儿救助纳入开展各项活动的总体计划,广泛组织青少年、妇女通过多种形式的活动,帮扶孤儿,促进孤儿的健康成长。
三、强化领导,完善机制,确保孤儿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为切实加强对孤儿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孤儿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同江市孤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教体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法院、人保局、妇联、团市委、社区管委会、残联、各乡镇政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低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职责:一是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例会一次。听取孤儿救助工作情况,研究孤儿救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救助工作任务;二是做好孤儿的审定工作。对每年新申请纳入的孤儿,进行集体研究审定,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好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工作;三是抓好孤儿救助的推进工作。在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好孤儿救助工作的同时,还要在全市开展市直部门“一帮一”爱心救助孤儿活动,号召全市各部门、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到我市孤儿救助工作中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救助内容,抓好督促检查和总结表彰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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