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15 11:0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7年11月9日废止

 

同政规20169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4日


同江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引导

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我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特色作物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扶持。为规范使用特色作物种植引导基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发挥引导基金的带动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了促进我市种植业结构优化调整,通过财政资金扶持,培育具有典型拉动作用的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引领带动我市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产业发展壮大,实现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发展目标,引领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二、引导基金来源

市财政局安排资金,设立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发展引导基金,作为特色作物产业种植和加工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特色作物范围

除水稻、玉米、大豆、杂豆杂粮以外的,适合我市区域种植、有培育前景、能够形成产业带动作用并且在种植和加工过程可以形成合作体系的蔬菜、食用菌等特色农作物。

四、基金补助对象

在同江市种植、并与在我市设立加工厂的企业签定订单,订单种植面积达到30亩以上的蔬菜、食用菌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可享受资金补助。

五、基金补助标准

根据我市目前特色作物发展情况,暂对蔬菜、食用菌等作物种植加工提出补贴标准。蔬菜按种植面积给予补助,食用菌按种植菌袋数量给予补助。

1、蔬菜补助标准。种植蔬菜每亩每年补贴200元。   

2、食用菌补助标准。种植食用菌按每个食用菌袋给予补助资金0.8元。

3、基础设施补助标准。1)企业必须在同江市建设加工厂,采取订单方式收购种植户的蔬菜用于深加工,按加工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仓储、冷库除外)的20%给予资金补助。(2)企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自建蔬菜温室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3)农民自建食用菌挂袋栽培大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补助面积认定

由市农业局、乡镇、村、企业、种植户组成面积核查小组,对蔬菜种植面积、食用菌种植数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度等进行核实认定。具体步骤是:

1、加工企业与种植蔬菜、食用菌等特色作物的合作社、种植大户签定订单,订单复印件交由农业局存档备查。

2、核查小组对合作社、种植大户的蔬菜订单种植面积进行实地丈量;对食用菌种植数量进行实地核查;对自建加工厂、蔬菜温室、食用菌大棚等基础设施投资额度据实核算。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负责对核实后的种植面积、种植数量和投资额度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乡(镇)、村委会对公示后的种植面积、种植数量、投资额度要编制明细表登记造册,并由核查小组成员、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领导签字、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农业局,作为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领取引导基金补助的凭证。

七、引导基金使用要求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纪律要求,遵照财务程序规范使用引导基金,严格依规管理引导基金,保证引导基金真正发挥作用。

1、强化监管。认定小组要加强对特色作物产业引导基金补助发放工作的监管,农业局负责并督促指导乡(镇)做好登记造册,保证引导基金专款专用。

2、数据移交。农业局负责将各乡(镇)、村编制的引导基金补助发放明细表交财政局作为补助资金发放依据。

3、资金发放。引导基金补助采取转账方式发放,由财政局划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按照补助资金明细表直接打到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一折通”账号或银行卡,坚决杜绝以现金形式发放。

4、责任追究。在上报蔬菜种植面积、食用菌种植数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额度中,出现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要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乡(镇)、村及当事人的责任。

5、有效期限。本办法暂定执行期限为1年,至2016年12月30日终止。由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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