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4 10:28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环同罚〔2021〕001 

同江市万融粮食仓储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30851653**  

地址:  同江市临江镇富裕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谭瑞*  

我局于 2021 4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佳木斯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佳木斯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同告字〔202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经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 

户    名:黑龙江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    号:562030100100233693047527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1年6月4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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