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3 15:0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疫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疫病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为加强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安全,强化保障机制,预防进口肉类产品引发的疫病疫情,规范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对措施,防止国外动物疫病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同江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保障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防范疫病疫情传入为核心,全面提高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监督、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在进口肉类产品质量监管中的分工和职责,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成立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疫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组长: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商务和口岸局、同江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电视台、同江晶都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工作领导兼任,负责收集、汇总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重大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协调处置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相关职责。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农村局: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总协调和联络工作,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查验平台备案情况进行监管,对存贮冷库等重点区域的动物疫病疫情防控措施进行监管。
(二)同江海关:负责依法做好进口肉类产品的查验、取样、实验室检验、签证放行等检验检疫工作,对进口肉类产品的备案收货人、备案存贮冷库进行监管。对进口肉类产品在通关放行前的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依法监督销毁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依法对未销毁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依法加强进口肉类产品监督、征税、查验、放行等工作。严厉查处进口肉类产品走私等违法行为,确保国门生物安全。
(三)商务和口岸局:负责协调各口岸查验单位,为肉类产品进口创造优质高效通关环境。负责肉类产品流通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肉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的监管工作。负责对从事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技术除外)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监督管理。
(五)卫生健康局:负责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护,防止疫病疫情蔓延。做好与进口肉类产品相关重点领域周边的防疫工作,协助做好不合格进口肉类产品的销毁监督管理。
(六)财政局:负责进口肉类产品疫病疫情防控的经费保障工作。
(七)公安局:负责查处涉及通关放行后的进口肉类产品治安及刑事案件侦破工作。
(八)电视台:负责做好进口肉类产品疫病疫情防范知识宣传,及时发布新闻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管理。
(九)同江晶都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做好肉类海关监管场地平台的建设、硬件维护、运营和封存处置不合格的进口肉类产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进口肉类产品查验等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肉类产品进口企业管理。严格审查肉类产品进口经营企业的资质及条件,引进诚信度高、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参与经营,从源头降低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风险。
(二)建立信息联系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召开1—2次工作会议,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大信息即时通报制度。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实现对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跨部门的重大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联合执法,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四)建立监管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节约行政资源,在信息互通的基础上,实行部门监管互认机制。在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项目检验检测方面,互认监管结果,原则上对已经其他部门检验检测合格的同一产品不再实施相同检测。
(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对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输入性疫病疫情,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及时开展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同时,加强日常应急管理,适时组织应急联动演练。
(六)建立工作考评机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方案,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和考评。
(七)加强进口肉类承运企业管理。引进符合监管条件且有资质的运输物流企业,承担入境肉类产品的运输工作。
(八)严格责任追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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