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3 14:5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进口肉类产品监管,有效应对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引发的重大动物疫情(疫情指动物疫情及动物疫病引发人畜共患病的动物疫情)突发事件,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结合同江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l.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机制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同江海关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3、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同江海关、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省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负责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进口肉类产品指定监管场地、畜产品公司及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佳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向农业农村局报告,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佳市级农业农村局报告。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4.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分级及标准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红色)由国家确定标准。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橙色)由省确定标准。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黄色),按照《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由佳木斯市畜牧兽医部门认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佳木斯市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佳木斯市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佳木斯市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佳木斯市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蓝色),由市畜牧兽医部门认定: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4)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预警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

5.2.1  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2  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3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佳木斯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并向佳木斯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3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佳市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佳市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佳市农业农村局。

6.2表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市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省、佳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市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恢复生产。

6.7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进口肉类产品引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指挥,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同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理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理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应急储备物资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诊断试剂;

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保障工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预案管理

8.1  培训和演练

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4)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5)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7)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政府及相关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附件:1、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能

3、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

4、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附件1: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成员: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同江海关、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社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检察院、市机关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市审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铁路公司、边境管理大队、人武部、武警中队、高速局(收费站)、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同江分公司、各乡(镇)政府、同江晶都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畜牧兽医领导同志)兼任。






附件2: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能


一、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同江市行政区域内进口肉类产品引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做好辖区内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确认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等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负责日常管理,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同江海关,负责对进口动物产品进行口岸通关检测和管理,按有关规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处置进口肉类引发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市商务口岸局,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为肉类进口创造优质高效通关环境。负责全市肉类流通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对重特大进口高风险动物产品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消息,加强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物资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市财政局,负责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紧急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捕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群的疫情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负责全市传染病预防和暴发流行应急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及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防疫物资和检测样本,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知青农场养殖场户的监管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城市流通领域生猪产品监管工作。

社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养殖户的排查及监管,严格饲养、防疫管理,养殖场、运输工具消毒,抛弃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高速局(收费站),负责做好外引动物车辆监管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疫情排查、产地检疫报检及出证工作、严格饲养、屠宰、防疫管理,养殖场、运输工具消毒、抛弃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确定动物隔离场所。

市司法局、林业和草原局、人武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同江分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制定防治政策和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乡镇、社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承担市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四、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突发重大以上动物疫情时,成立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性质设立疫区封锁组、扑杀处理组、消毒灭原组、疫情监测组、专家指导组、治安管理组、卫生监控组、市场监督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处理工作组。

(二)现场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调度和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三)各工作组职责

疫区封锁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疫点、疫区进行隔离、封锁,控制疫源流动。

扑杀处理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消毒灭源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开展消毒灭原及车辆、人员的消毒工作。

疫情监测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监测工作。

专家指导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疫情扑灭的技术指导和风险评估工作。

治安管理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现场和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卫生监控组:由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与疫情密切接触人员的监控、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场监督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进口肉类产品进入农贸市场等流通领域肉类管理和查验、封存等,疫情期间关闭进口肉类流通的场所。

物资保障组: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制定有关防控物资保障方案,并监督落实有关防控物资需求。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控知识。

五、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或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专家、学者组建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参照市指挥体系及职责成立本级防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等相应的组织机构。



附件3: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委员会


主任: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主任: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队长

畜禽屠宰检验工作站站长

委员: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职员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职员

各乡(镇)政府分管畜牧工作负责人
















附件4:


同江市进口肉类产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队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队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畜牧兽医工作副局长

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

市发展和改革局分管副局长

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

市交警大队队长

市边防大队队长

市武警中队队长

应急预备队由八个分队组成,组成人员与职责如下:

一、疫情扑灭分队

分队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边防大队队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抽调农业农村局相关科站所10人、相关乡(镇)政府畜牧站5人、防疫员10人、辖区派出所民警6人、武警中队6人组成。

职责: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进行疫区封锁。负责疫区内畜禽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和强制免疫工作的指导。

二、卫生防护分队

分队长: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市疾控中心主任

成员:抽调卫生系统医护人员20人组成。

职责: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预防、临床救治及传染防治。

三、治安保卫队

分队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边境管理大队队长、武警中队队长

成员:抽调公安系统、边境管理大队、武警中队公共20人组成。

职责:负责做好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四、交通指挥分队

分队长:市交警大队队长

分队副队长:市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同江市铁路公司分管负责人

成员:抽调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各10人组成。

职责:负责协调保障防疫物资运输及交通畅通工作。

五、市场监管分队

分队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市商务和口岸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抽调市场监督管理局10人、商务和口岸局5人。

职责:负责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和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六、市场保障分队

分队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市商务和口岸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抽调商务和口岸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2人组成。

职责:负责做好疫区内动物产品经营、屠宰加工单位和个人的管理。

七、给付救济分队

分队长: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分队副队长: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抽调财政局、民政局各5人组成。

职责:负责做好疫区内救灾管理工作。

八、宣传教育分队

分队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

分队副队长: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市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市农业农村分管副局长

成员:抽新闻单位5人、卫生健康局3人、农业农村局3人组成。

职责:负责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宣传教育和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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