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31 14:5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同江市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切实加强进口肉类食品监管,有效应对同江市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控制、减轻和消除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结合同江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进口肉类食品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出境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案》《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适用范国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辖区内发生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卫生健康局、商务和口岸局、同江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请示处理原则及措施。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牵头及组织协调处置工作。
2.2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设置
成立同江市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和口岸局、同江海关、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信息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社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及相关行业部门分管领导同志组成。
同江市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肉类食品市场流通环节),商务和口岸局(全市肉类流通市场供应保障工作)和同江海关(进口肉类食品口岸查验环节)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组织协调进口肉类食品指定监管场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和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建立联络员、联席会议、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工作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定职责实施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协调口岸查验单位,为肉类进口创造优质高效通关环境;负责全市肉类流通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物资、设备、资金的协调保障工作。
同江海关,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入关查验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进口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扣留、退运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置的措施。负责对食品进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的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市委宣传部、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制定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协助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景区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局,负责进口食用畜禽产品养殖环节、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口环节进口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进口食用畜禽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进口肉类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进口肉类市场价格的定价,对进口肉类贮运等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计划安排;加强与市财政等部门沟通对接,适时申请相应资金支持,助力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室外公共用地及占道经营进口肉类食品摊贩环节、餐厨垃圾(废弃物)处置环节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教育局,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等造成危害学生健康的进口肉类食品进行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
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等特定进口肉类食品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公安局,负责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会治安秩序。涉嫌刑事案件的,及时立案侦办,查清事实,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开展污染处置;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进口肉类食品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工作。
社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下,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做好人员安抚和社会维稳工作,配合、协助其他部门做好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同江海关、商务和口岸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实施召回、下架、封存有关进口肉类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局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5)维护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或乡(镇)政府配合,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口岸局、同江海关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信息保障
依托省和同江海关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逐步完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口岸局、同江海关等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本部门的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卫生系统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3.3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组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专家库并及时更新,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运用和配合,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专业人员、进口肉类食品经营者、群众性监督队伍及广大消费者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进口肉类食品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拓展群众性监督队伍知识层面,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监测预警
卫生健康局牵头,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实施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逐步提升风险监测能力水平,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根据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进口肉类食品,提出并公布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相关监管部门发现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信息来源
(1)经核实发生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与引发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经营单位报告信息;
(2)经核实的医疗机构报告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省或佳木斯市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我市的信息;
(7)经核实的其他有关信息。
4.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进口肉类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进口肉类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报告。
(3)收治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报告或举报。
(5)相关监管部门发现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进一步向市政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6)经初步核实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重大或可能引发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可直接向省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2.3报告内容
进口肉类食品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健康局报告或举报疑似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相关监管部门报告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续报工作进展。
4.3事故评估
4.3.1组织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评估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分别报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立即成立组织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报请佳木斯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立即成立组织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一般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立即成立组织机构,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要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健康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江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进口肉类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进口肉类食品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江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全省性或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进口肉类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
5.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缓报、谎报和漏报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与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执行。
7.2演习演练
要开展进口肉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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