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9 14:5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同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9日

同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森林资源,保障国土与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同江市境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新疫点,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迅速消灭新疫点,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坚持控灾减灾,快速反应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防治”的要求,一旦出现新疫点,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理。
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机制相应启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作出相应反应。必要时,请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派出工作组给予指导。

2.1成立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成员: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同江海关、铁路公司、邮政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副局长。

2.2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市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同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站长

成员:同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全体工作人员、市林业和草原局相关工作人员、街津口国有林场场长、鸭北国有林场场长。

办公室联系电话:0454-2905121,0454-2926152

2.3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防控组: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和指导疫情。市发改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

技术组: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各乡镇、国有林场负责本辖区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及与农村及农民相关工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所营造的水保林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为采取科学有效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保障组: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筹集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市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人员、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害应急处置物资市场的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时防治现场所需设备、食品等物资的调集。

专家组: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评估和分析,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承担对无法确认和鉴定,但怀疑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种类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

信息组: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媒体正确宣传报道有关情况。

检疫封锁组:负责对港口、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森林植物及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市邮政局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加强与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的配合和协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江海关在灾害应急处置中应加强与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的配合和协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并提供境外林业有害生物来源情况;铁路部门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设备的运输和输送,确保及时到位,与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配合和协作,协助查处违禁调运进境寄主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体系

根据我市森林资源分布,在全市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划定各乡镇辖区为一般预防区,两个国有林场为重点预防区。木材加工园区对进口木材进行处理、加工时,要有效防止林业有害生物传入。木材进出境口岸的木材检疫处理区,负责对进出口的木材进行检验检疫。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各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2监测预警

3.2.1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收集、评估等管理工作,各乡镇承担本乡镇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收集等工作并向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汇报。

3.2.2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报告,经核实后,林业和草原部门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

3.2.3监测机构

市林业和草原局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于所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时报送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进行鉴定。

3.2.4常规数据信息库的建立

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各乡镇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常规数据信息库。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能影响和诱发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的温度、湿度、降雨等气象信息及人口等社会信息;

(二)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数量、特性、分布、潜在危险性、发生发展趋势等;

(三)可能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和药剂类型、施药方式以及影响区域等;

(四)森林资源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生态公益林区分布情况等;

(五)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分布,包括应急队伍、应急设施、物资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分布,相邻地区应急资源情况等;

(六)可能影响灾害处置的不利因素等。

3.2.5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各乡镇、国有林场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上报市林业和草原局,经鉴定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外来林业危险性、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国有林场和预测预报网点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林业防治检疫专业人员是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报告人责任。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苗圃负责本辖区林业有害生物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林业和草原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迅速派专人赶赴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样和监控。对取得的林业有害生物样本进行确认和鉴定;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确认和鉴定;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省林业和草原部门确认和鉴定。

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3.3灾害分级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共四级。

Ⅰ级:发现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万亩的。

Ⅱ级:省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本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在市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

Ⅳ级: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0万亩以上的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

3.4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有害生物预测的基础上,各乡镇、国有林场等单位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可能发生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作出必要的预警。

Ⅳ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由我市政府负责发布并牵头处置。Ⅲ级由佳木斯市政府负责发布并牵头处置。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发布并牵头处置。Ⅰ级由国务院负责发布并牵头处置。

预警报告内容包括: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报刊、宣传车等方式。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向社会发出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公告。对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指挥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各类应急处置力量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事发地的乡镇、国有林场等部门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加强信息交流和科技支撑

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海关、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及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积极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入侵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6检疫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办法措施,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佳木斯市政府批准,可在码头、机场和道路上(联合木材检查站)增设临时检疫检查站,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林业和草原部门处理。海关在进境木材口岸依法施检,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发生重大疫情启动《进境植物重大疫情防控预案》。

4应急处置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灾害级别,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工作。

4.1预案启动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当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预报可能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由应急管理局请示市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国有林场负责本地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4.2指挥协调

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具体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防、处置和组织协调工作。

4.3灾害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可调集各类专业防控力量参与灾害处置,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林业和草原部门的指令,迅速到达现场,开展灾害处置和扑救工作。在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要做好宣传动员,设立防治区域标志,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

4.4现场监控

灾害发生后,林业和草原部门要设置专人及时监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情况,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经常性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扩散和传播。

4.5社会动员

必要时,市政府负责动员、组织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参与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

4.6物资使用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需要,指挥部可征用、调用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房屋、场地等。被征用、调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在使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4.7扩大应急

应急响应过程中,林业和草原部门在认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难以控制或扩大、发展趋势,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置和应对时,及时上报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及佳木斯市政府。

4.8信息共享和处理

4.8.1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市政府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及其隐患的权利,也有向上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重大林业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林业和草原部门报告,林业和草原部门核实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政府并逐级报送至佳木斯市级、省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区域、程度、发生性质的初步判定、拟采取的措施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因瞒报或迟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4.8.2通报与信息发布

4.8.2.1经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部门确定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林业和草原部门必须在3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8.2.2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林业和草原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乡镇、国有林场、农场及相关部门,密切关注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8.2.3市林业和草原局经请示指挥部和佳木斯市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信息。

4.8.2.4市应急管理局授权发布本行政区林业重大生物灾害信息的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闻发布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中宣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当事前经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审核。

4.9应急结束

专家组负责对灾情发展变化和防治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指挥部和发生地的乡镇、国有林场等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终结实施防治的意见。

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由相应应急响应启动和指挥处置机构对外公布下一阶段的工作部署或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林业和草原部门要会同发生地的乡镇、国有林场、农场等及时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向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乡镇、国有林场。

5.2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实施结束后,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指导发生地乡镇、国有林场、农场等林业和草原部门开展灾后重建,重点组织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森林,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市林业和草原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林业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指挥部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筹集,其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由基本建设投资渠道解决。

6.3物资保障

林业和草原部门依托市防控林业有害生物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设备、药剂、药械及其他物资。各乡镇要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可以实施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

6.4技术和科研保障

6.4.1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2要按照边研究边推广边应用的原则,加快科研转化步伐。

6.5人员保障

林业和草原部门要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基层森防机构。同时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建立起一支高素质应对生物灾害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队伍。

6.6预案奖惩

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报告和处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过程中玩忽职守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预案管理

7.1培训和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威胁,指挥部定期对乡镇、国有林场、农场等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能力组织检查,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每年指挥部要对各乡镇、国有林场、农场等专业技术人员和除治专业队队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练,提高应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本预案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防控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8术语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鼠、兔杂草以及其它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家林业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简称林业重大生物灾害):是指因人为或自然原因,由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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