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2 10:2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9年10月8日废止


同政办规〔20163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


同江市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

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是指通过财政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用于同江市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患病后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补偿后超出家庭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三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市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章 救助资金筹集管理

第四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我市开展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从财政医疗救助资金中安排。

    (二)按规定可用于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市政府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中的低保五保对象、低收入人员以及其他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人员。

第八条  农村低保五保对象、低收入人员以外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人员认定条件:居民家庭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后,连续12个月可用于生活支出的资金低于农村低收入标准的,同时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要求的,认定为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人员,给予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

第九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人员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应符合《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人员申请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的,由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住院救助标准。包括一般疾病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比例为个人自付部分的70%,一般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救助封顶限额累计救助不超15000元;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累计救助封顶限额年累计救助不超50000元。以上报销救助后,如超出相应起付线的,按以下救助标准进行分段救助。

(一)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中的低保五保人员救助起付线为10000元。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1─10000元、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30%40%50%60%,封顶线5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注:10000元起付线是根据目前20个月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00元制定)

(二)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中的低收入人员救助起付线为15000元。对经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1─10000元、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20%30%40%50%,封顶线7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7万元。

(注:15000元起付线根据目前20个月城市低收入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制定)

(三)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中低保、五保、低收入以外贫困人员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的政策报销范围外费用超出起付线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实行分段救助。1─10000元、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元以上,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10%20%30%40%,封顶线10万元。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注:20000元起付线根据我市12个月人均支出制定)

第十二条  门诊救助标准。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经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救助比例为70%,门诊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门诊慢性病救助种类25种:1、尿毒症透析治疗;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3、恶性肿瘤;4、造血系统疾病;5、糖尿病;6、精神分裂廉症及情感性疾病;7、慢性心力衰竭;8、冠心病;9、脑卒中;10、高血压;11、肺心病;12、牙病;13、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14、乙肝;15、风湿性心脏病;16、慢性肾炎;17、肝硬化;18、老年性痴呆;19、癫痫;20、风湿性关节炎;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甲亢;23、系统性红斑狼疮;24、胰腺炎;25、哮喘。

(注:此标准根据新农合日常统计数据制定)

第十三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优先救助劳动年龄范围内家庭主要劳动力和未成年人。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家庭向居民所在地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用结算原始票据等相关材料,填写《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民政部门负责审核,100%入户核实,同时报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民政部门审核情况和核对情况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报市财政部门发放。申请审批时限应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救助对象户口簿、身份证、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申请书、申请审批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档案。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审批合格后对政策报销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第十七条  扶贫建档立卡未脱贫贫困户医疗救助资金支付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方式。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日印发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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