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起草并上报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26 08:3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1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起草并上报政府

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 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为提高我市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依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直各部门起草并上报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起草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经过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主管副市长签批同意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报送政府办公室,再由政府办公室签转政府法制办审核。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接到该草案之日起十日内,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结稿报送所签批的副市长。

二、起 草部门起草文件草案时,应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 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专家提出的意见予以研究处 理,并向政府法制办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起草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办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对有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起草部门不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供材料的,政府法制办将制作《文件补正材料通知书》,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文件补正材料通知书》规定的时限补正相应的材料。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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