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9-22 10:20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16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16〕7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
同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科学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切实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力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文件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佳政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购房补贴范围及条件
1、同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商住商品房房地产项目,且各项手续齐全,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
2、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农民身份以居民相关证件和户口簿记载事项为准,居民相关证件和户口簿登记居住地为村民委员会、户口类别为农业的视为农民身份。不分省域,拥有农民身份者在同江市区购房均可享受本补贴优惠政策。
3、棚改货币化安置居民购买存量商品房给予补贴。
对列入我市棚改计划地块的棚改居民、选择在政府购置服务平台上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的,均享受购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标准
参考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区商品房销售价格和实际房地产库存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购买商品住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0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补贴150元,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购房面积以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面积为准。
三、购房享受补贴时限
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购房时间以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日期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日期同时在补贴时限内为准。
四、购房补贴发放办法
农民身份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时,需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购房补贴在办理产权证照环节发放。
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人申领购房补贴时,需提供与市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购房发票等,购房补贴在同江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由其发放。
五、其他规定
既符合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条件又在棚改货币化安置购房补贴范围内的,不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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