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05 14:23
来源:卫生健康局
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居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2、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应当提交所在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组织的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结果;
3、再婚夫妻应当提交原历次婚姻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或协议)书;
u3000 《再生育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应当由审批机关永久性存档。
第八条 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公开公示再生育审批办理所需材料和办事流程。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提供《计划生育证》代办服务。当事人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而无法出具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据当事人承诺办理。当事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九条 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计划生育证》审批专用章。
u3000u3000《计划生育证》内页照片和审批机关处,加盖《计划生育证》审批专用章、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和经办人章。
《计划生育证》出现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章、经办人章,均为无效。
第十条 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应当妥善保管《计划生育证》。如有遗失或严重破损,应当向办理《计划生育证》的审批机关书面声明并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怀孕前发生离婚、丧偶的和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转为非边境地区居民(根据《条例》第十二条二项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的,《计划生育证》作废,并由发证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二条u300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的,由发证部门予以取消。违反规定再生育子女的,按《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u3000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u300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计划生育证》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或其他行政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监制,免费发放。由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编号为十四位码,第一位为证件区别码S,第二至三位为年度码,第四至十位为市、县、乡级区划代码(与国家地址编码一致),第十一至十四位为顺序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2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黑人口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再生育审批表
男方 | 姓名 | 民族 | 夫妻近期二寸 免冠合影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 ||||||||||||
女方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民族 | 身份证号 | |||||||||||
工作单位或户籍地 | ||||||||||||
已有子女情况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或出生年月) | ||||||||
家庭现住址 | ||||||||||||
已有子女情况声明: 我夫妻系(初婚、再婚),现有子女,现申请再生育第个孩子,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结婚证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佐证材料真实。如与事实不符,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男方:(签名盖章) 女方:(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男方 所在单位 或村 (居) 委会 证明 | 男方系我单位(村居委)职工(居民),民族,婚姻状况是初婚、再婚 ,现有子女。特此证明。 村(居)委组长 或单位领导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女方 所在 单位 或村 (居) 委会 证明 明 | 女方系我单位(村居委)职工(居民),民族,婚姻状况是 初婚、再婚 ,现有子女。特此证明。 村(居)委组长 或单位领导签名: (公章) 年月日 | |||||||||
现 居 住 地 审 核 | (※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此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提供计划生育情况证明的空填此栏。) 兹证明该夫妻为初婚、再婚,现有子女。 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部门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乡 镇 街 道 办 事 处 | 经核实,该夫妻提供的佐证材料齐全。 主任(计生助理)签名: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县 级 卫 生 计 生 部 门 审 批 意 见 | 依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批准该夫妇于批准之日后生育第个子女。《计划生育证》统一编号。 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 经办人签名: (审批专用章) 年月日(批准日期) | |||||||||||
注:1.此表需附佐证材料。
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街道)、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各一份。
填表说明:
1.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碳素笔)填写本表。
2.姓名一栏按身份证填写。
3.民族一栏按户口填写。
4.联系电话一栏填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5.工作单位或户籍地一栏,有工作单位的填工作单位的名称,无工作单位的填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户口或身份证填写。
6.已有子女情况一栏,孩次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身份证号按身份证户口,填写,出生年月填写样式“××××年××月”。
7.家庭现住址一栏,填写现在实际住址,具体到户门牌号。
8.已有子女情况声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空项的,划“×”。男女方签名后,须加盖手印。
9. 男、女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一栏,在“”上,填写实际情况,有选项的,在选中的选项上划“√”,空项的,划“×”。
10. 现居住地审核一栏,只有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填写。
1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意见一栏,依据的《条例》条款项应与《条例》中表述一致,空项的,在“”上划“×”。准予生育的子女个数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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