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0-20 14:5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2010]27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
调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全力做好2010年我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现将《同江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同江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方案
为全力做好2010年我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黑政办[2010]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和当前粮食市场调控工作,规范粮食收购行为,维护粮食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促进农民增收,确保我市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
严格粮食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对我市52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逐一进行收购资格审核;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设定企业授信限额;进一步强化领导,严格监管,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尤其是大豆收购,做到不限收、不拒收,敞开收购,应收尽收。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检查阶段) 2010年10月23至2010年10月31日,粮食局会同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我市52户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开展一次全面审核,并按规定标准核定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设定企业授信限额。
第二阶段(收购阶段) 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按照国家在东北地区实行的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以1.9元/斤(国标三等)标准,敞开收购大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程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做好国家适时启动的有关粮食品种临时收储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粮食局会同工商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农发行联合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对我市粮食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对非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对已取得收购资格但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取得收购资格的企业跨地区从事粮食直接收购或委托收购活动的,须由粮食局和工商局备案。企业间开展代收代储业务的必须签订正式合同,并纳入委托企业的经营和库存统计。
(二)落实粮食经营者最高库存量标准。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对我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特别是从事粳稻和玉米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按规定标准逐户核定企业最高库存量并进行监管(储备和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除外),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三)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监管。粮食收购期间,农发行要严格审查申请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企业的粮食收购资格,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不得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要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最高库存量限定标准设定企业授信限额。要及时掌握秋粮收购贷款发放进展情况,把握好节奏,做到贷款发放与企业收购计划和实际进度协调一致,有效控制收购贷款风险。人民银行(银监办)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贷款用途管控,严肃查处信贷资金被挪用于粮食收购或向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发放收购贷款等违规行为。
(四)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好收购预案,加强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为农服务质量,并加大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工作力度,切实发挥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一是进行全程服务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户指导科学储粮,及时发布粮食供求、质价政策信息,引导农民适时出售余粮。二是进行政策性粮食收储。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在东北地区实行大豆临时收储政策,临时收储价格按1.9元/斤(国标三等)执行,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方便农民售粮。同时,做好国家适时启动的有关粮食品种临时收储工作。
(五)加强对粮食市场监督检查。粮食收购期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管,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物价部门要规范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查处压价、抬级抬价行为;坚决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相互串通、操纵市场粮价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粮食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成员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好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的各项措施,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促进农民增收。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2010年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同江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 达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高庆国 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粮食局、发改局、人民银行(银监办)、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农发行。
市秋粮收购和粮食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粮食局,负责具体协调工作。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