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25 15:18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有关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4日
同江市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
地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同江市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地工作顺利开展,维护被征(占)地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地补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志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高玉平 同江市水务局局长
王念森 临江镇党委书记
王 云 金川乡党委书记
张学宝 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项目法人
成员单位:水务局、临江镇政府、金川乡政府、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发展和改革局、林业和草原局、渔政局、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公安局、司法局、信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地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水务局局长高玉平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为:
1.工作核查组:由水务局牵头,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审计局、财政局、临江镇政府、金川乡政府及征(占)地所涉及的村委会及部分村民代表组成。
2.政策咨询组:由农业农村局牵头,信访局、自然资源局组成。
3.后勤保障组:由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建设办公室牵头,临江镇政府、金川乡政府组成。
二、工作职责
1.水务局负责抽调工作人员与乡(镇)政府、村屯测量征(占)地面积,协助地类调查。
2.乡村两级是征(占)地主体,确认征(占)地是否为口粮田、30年承包期内的二轮土地、机动地,是否享受粮补等国家补贴。由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建设办公室将征(占)地补偿款统一与被征地所在村村委会认定该土地确属补偿范围后,同时与被征(占)户签订合同,最后由临江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建设办公室征地补偿款一次性发放农户卡中。
3.自然资源局负责地类、面积的全面调查和审查审核工作。
4.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工作。
5.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6.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确定所征(占)地性质是否为国有林、集体林、灌下造林,确定所征(占)地权属是否为草原。并制定补偿标准。
7.渔政局确定所征(占)水面是否有养殖手续,并确定是否需要补偿及制定补偿标准。
8.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集体所有土地台账,并解释国、省、市、集体土地政策。
9.纪委监委负责对各部门公职人员在征(占)地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10、公安局(派出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征(占)地工作顺利实施。
11、司法局(法制办):负责土地征收通告、方案的审核把关,协调征(占)地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行政复议、诉讼案件。
12、信访局:协助乡(镇)政府解决有关征(占)地信访问题。
三、工作时限及方式
1.工作时限
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
2.工作方式
逐村进行。
四、补偿标准
1.征(占)农民的二轮承包土地,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佳政综〔2016〕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偿,同时取消一切地力综合补贴。
2、征(占)地后无耕地人员,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4〕34号)文件及黑龙江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规定进行补偿。
3、施工临时占地,按照农民二轮承包土地个人部分补偿标准的10%进行补偿,用地后要求施工单位恢复原貌。
4、取得合法手续的国有土地发包收费地及恢复耕种的废弃地,按照以往水利项目征(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同时取消一切地力综合补贴。
5、林地及养鱼池,按照国家林业国有和集体土地及水产养殖合法使用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6、村机动地和五荒地(国有地)按照以往水利项目征(占)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7、征用机电井、坟地,按照前期实地调查和征求农户意见,确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8、征(占)其他地类的土地,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9、经营权流转的30年承包期内二轮土地,转入、转出双方产生纠纷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同后,再行补偿。
10、没有任何手续的土地,不予补偿。
五、公开公示
为增加灌区田间配套工程征(占)地补偿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被征(占)地人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测量结果与被占农民的土地权属面积经核实确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各乡镇张贴通知,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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