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同江市2021年度促进电子商务 发展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15 15: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根据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2021年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同政规〔2021〕3号)及《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行政机关重要政策解读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政规〔20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一)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企业申报政策扶持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江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企业(包含合作社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

2.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3.申报政策扶持资金的企业必须向财政部门出具税务部门纳税的增值税发票和各类凭证票据。

4.申报企业账目齐全,必须有注册公司同名的银行账户,销售资金或利润资金必须在公司往来票据及账目上体现,每笔资金交易方式必须为公对公票据或公对个人方式,杜绝以其他方式收款。原始凭证审核以银行业务公章为主,申报资金财务账目自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务收款账目为当年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网络资费扶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同江市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中从事电子商务务活动的人员,按照村、乡镇两级核定的贫困户家庭为单位,给予家庭网络资费扶持。每户每年按月只能扶持一次,不予重复扶持。

(三)纳入规上统计的实体类电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政策执行期内由市统计局纳入同江市规上统计的电商实体企业,需由统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

(四)电商平台企业、电商实体企业、扶贫系统认定的电商扶贫企业参与同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参加同江市各部门组织的与电商有关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按照我市组织单位的相关文件、现场照片、往返凭证等计算次数;按照在展区、展馆、网络平台的入驻数量、照片、展销品类等计算数量。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扶持

1.本条款是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扶持。交易额是指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达成交易额度。交易额以企业账目和银行资金往来为依据,对照平台数据进行核定。企业设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据,后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有资格申报政策扶持资金。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以本地网络交易额度为准。

2.平台网络交易额以企业账目和银行资金往来为依据,对照平台数据进行核定。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可申报此项扶持政策。

3.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配送体系为有效运营,配送区域在同江辖区内,车辆为自有或是租赁均可申报此项扶持政策。

4.电子商务企业获得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的,表彰内容应为电子商务业绩、做法等,表彰颁布日期或表彰日期在政策适用期限内可申报此项政策资金扶持。

三、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给予扶持

1.同江市实体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生的基础服务费指产品网页挂靠、提供网络销售,网站代运营,平台服务费用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保证金、其他方代运营费用。第三方平台不限个数。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资格申报此项政策资金扶持。

2.同江市实体企业在线上销售所属产品,线上交易额度在50万元以上,可申报此项政策资金扶持。交易额度可根据线上多个平台网络总销售额度计算。

3.同江市企业所属产品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此项政策资金扶持,交易额可根据多个平台网络总销售额度计算。

4.在线销售的品牌产品上线时间应早于获得品牌认定时间。同一品牌只扶持一次,例:同一品牌获得省级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政策资金支持,省级著名商标过期或是被除名后,再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时,不予扶持。同一企业有两个品牌获得认定,则两个品牌均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

由乡(镇)政府提供乡村两级认定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名单、家庭人员名单。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脱贫人口,提供微信账号或产品销售网络名称,并提供佐证材料,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

五、对我市纳入规上统计的实体类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依据统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奖励金额。当年注册当年纳入统计奖励20万元,往年注册企业纳入统计奖励10万元。此奖励范围为电商实体企业,其他类型企业不予奖励。

六、对扶贫系统认定的电商扶贫企业、实体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政府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扶持

对我市扶贫办确认的扶贫企业、电商实体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我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按照以下标准给与补助:

1.参与我市消费扶贫专馆展销展示,展销时间全年超过8个月的,每个专馆补助500元。

2.参与我市消费扶贫专柜展销展示,展销时间全年超过8个月的补助1000元。

3.参与我市消费扶贫线上专区,“同江好粮油”、“两国e城”、“大熊宝店-原产地直播卖网”至少两个平台,上架时间全年超过8个月的补助1000元。

4.参加我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佳木斯地区内每次补助1000元、省内其他地区补助2000元、省外地区每次补助4000元。应有相关部门文件、现场照片、往返车票凭证或高速过路费凭证等相关佐证。此项补贴只针对参会参展企业有实际支出的、人员派遣的给与补助。对只有产品参展,并给予结算或返还产品的活动不与扶持。

参与展示销售、网络专区企业应做到:产品为企业所属产品;产品严格管控保质期;按时补货、发货、付货、调货。

七、对我市电商直播服务企业给予扶持

对我市新落户从事直播服务的电商企业,正常开展直播带货销售服务,并有相应经营业绩,全年应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或总场次50次以上,带货销售总金额应在10万元以上,应有相应入驻直播平台手续,如自建直播平台,相关手续应健全。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八、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给予扶持

1.政策扶持资金发放至企业,企业自行发放至个人。招募人才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或认证、签订正式合同等。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保险。

2.培训场地使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按照申请日期及工作实际安排使用,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执行。

九、其他

1.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对同江市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

2.申报企业应在商务和口岸局进行备案登记,新注册企业应在注册后3个月内在商务和口岸局进行备案登记。申报企业应每月6日前向同江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报送上月电商销售数据,电子版和纸质加盖公章版。未登记企业不予政策扶持。不报送企业数据月份,将不计算相应月份的数据统计和核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不需要备案。

3.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江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扶持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4.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实体企业,取消其享受本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3年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5.本政策条款由市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给予兑现。



解读单位:商务口岸局           解读电话:292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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