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同江市2021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15 15:2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2021年12月31日废止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同江市2021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已经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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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2021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同江市企业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助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1.在同江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包含合作社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2.同江市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给予其家庭网络资费扶持。

3.同江市纳入规上统计的实体类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电商平台企业、电商实体企业、扶贫系统认定的电商扶贫企业参与同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补贴。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扶持

1.自主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交易额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平台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据,后同),给予5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自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在同江市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含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5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含自主建设跨境电商平台)。单个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同江辖区内物流配送补助,年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电子商务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电子商务企业获国家、省级部门电子商务方面表彰,并获得表彰证书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扶持。

三、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给予扶持

1.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线上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产品网页挂靠、提供网络销售服务,网站代运营,平台服务费用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保证金其他方代运营费用)的7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交易额每50万元奖励1.5万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对企业所属产品销售给予物流补助,年网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自有商品的实体企业,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

四、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

为助力同江市脱贫攻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家庭给予网络资费扶持,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

五、对我市纳入规上统计的实体类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被我市统计部门纳入规上统计的电商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注册成立,当年纳入统计的电商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扶贫系统认定的电商扶贫企业、实体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政府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扶持

对扶贫系统认定的扶贫企业、电商实体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补贴,其中包括:消费扶贫工作中专馆、专区、专柜的实际布展场地与网络专区项目展销时间全年超过8个月,按照每项500元、1000元、1000元标准补贴;参加我市各部门组织的与电商有关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补助金额对应佳木斯地区、黑龙江省内、黑龙江省外参加活动,按照每项1000、2000、4000元标准补助。此项补贴只针对于参会参展企业有实际支出的、人员派遣的给与补助。

七、对我市电商直播服务企业给予扶持

对我市新落户从事直播服务的电商企业,正常开展直播带货销售服务,并有相应经营业绩,给予如下扶持:入驻电商产业园免收当年90元/平米的入驻费用如不在电商产业园落户,给予当年2万元房租补助。

八、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给予扶持

1.电子商务企业招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的(含法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燃油费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国内硕士学位应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应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部门开具的认证书)。

2.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企业组织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电商企业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电商企业内部公开培训均可免费使用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训中心。

九、其他

1.政策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对同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

2.申报企业应在商务和口岸局进行备案登记,新注册企业应在注册后3个月内在商务和口岸局进行登记。申报企业应每月6日前向同江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报送上月电商销售数据电子版、纸质版加盖公章。未登记企业不予政策扶持。不报送企业数据月份,将不计算相应月份的数据统计和核定。

3.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江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4.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取消本年度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3年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5.本政策由市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6.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给予兑付。

:1.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申报基础材料表

      2.同江市电商发展扶持政策企业备案登记表

      3.同江市电商行业数据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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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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