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24 16:02
来源:民政局
各养老机构:
按照省、佳市及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全市各养老机构自2021年5月15日起已实行封闭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封闭期间的管控措施,确保老人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防控制度
各养老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二版)》三项指南,实行防疫提级管理。严格执行通风、消毒、测温、扫码(行程码)、食品留样制度。做好老人健康监测和日常体温监测,加强罹患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做好老年人心理调节。各养老机构要保持应急管理状态,加强应急值守,负责人要坚持24小时在岗,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
二、强化日常管理,严格实施人员管控
养老机构封闭期间,禁止接收返院和新入住老人,禁止返岗和新增工作人员入院,禁止一切外来人员探视,提倡老年人家属采取视频连线等方式线上探视,做好老年人心理慰藉和情绪疏导。要做好收住人员和工作人员的每日健康监测,发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者,立即到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遇有极特殊情况,如确需人员入院,必须报市民政局批准,入院时严格执行隔离和核酸检测等防控要求。发现龙江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要立即向我市防疫部门报告。入住老年人出现慢性病急性加重或突发急病确需外出就医,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老年人就医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要禁止六类人员进入机构:(1)4月12日至今到过辽宁营口地区的人员,5月1 日至今到过安徽六安、合肥地区的人员,5月5日至今到过沈阳市和平区或有接触的人员;(2)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3)体表温度(腋温、耳廓、额等体表温度≥37.0℃);(4)有咳嗽、流涕等呼吸道症状;(5)有呕吐、腹泻等消化道症状;(6)有其他疑似症状。
三、强化物资安全,严格消杀防控措施
各养老机构要有外联人员,及时处理相关物资供应保障等事务,禁止快递、外卖、送药人员进入养老机构,进入机构的各类物资,要采取无接触方式配送。老年人家属送来的老年人生活必需品或者订购物品,放在机构指定区域内消毒外包装(含氯消毒剂)后,方可转交老年人。机构需要的各类生活物资要从正规渠道采购。并查看检验检疫报告,入院前做好外包装消毒。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非必要不采购进口物资,如确需采购,要登录黑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溯源合格后方可采购。要高度重视冷链食品消毒工作,无论国内或进口冷链食品,都要登记原产地等信息,以便溯源追查。凡机构负责接收外来物品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和事后消毒,不得进入老年人生活区。肉类、水产等冷冻食品要充分煮熟后食用。
四、强化环境消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各养老机构要加强环境消杀。环境消杀的方式及频次,要达到预防性消毒的标准。加强重点部位(如门把手、扶手等高频接触部位)的消毒频次,加强室内通风。机构内部老人和工作人员要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强化个人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要指导入住老人及时洗手消毒,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
五、强化信息报送,及时反馈机构动态
各养老机构要定时测试体温,开展每日居室巡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监测,规律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坚持定时通风换气,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不少于30分钟),并按规定时间报送每日健康监测情况;坚持定期定时采购物资,记录接收物资具体时间,并及时将物资进入机构过程通过视频形式反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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