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28 14:39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市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
同江市草原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要求,为加快我市草原生态环境恢复、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提升草原生产力,改善人居环境,本着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总体目标,完善草食畜禽养殖业现代化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提高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以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充分发挥草原的自我修复功能,综合施策、科学利用,减少人为破坏,以改变草原利用方式和食草畜禽饲养方式为手段,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生产力,进而推动草原利用方式和牲畜饲养方式的转变,促进我市草原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步伐。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末,同江市草原植被覆盖度达到84%以上,草原牧草平均亩产达到60千克以上,草原生态环境进一步得到恢复,草原生产能力得到提高;到2025年末,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达到88%以上,牧草平均亩产达到100千克以上。同时,通过禁牧加快推进草食畜禽的标准化舍饲养殖进度,乡村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和提升。
三、草原禁牧休牧区域
同江市2019划定的基本草原范围内所有草原为禁牧区域,总面积8619公顷。其中:同江镇76.9公顷,乐业镇34.4公顷,三村镇789.4公顷,临江镇153.7公顷,向阳镇73.5公顷,青河镇326.4公顷,街津口乡676.2公顷,八岔乡366.1公顷,金川乡329.5公顷,银川乡1003.3公顷,街津口林场109.1公顷,同江市八岔岛自然保护区(岛屿)3271.8公顷,松花江流域乐业段、向阳段和三江口湿地公园共1408.7公顷。在此面积范围内实行禁牧制度,除实施禁牧的草原、各级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外的草原可以采收牧草的方式进行利用。
四、草原禁牧休牧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5号)文件精神,我市为国家划定的半牧业县,决定对全市草原、退耕还草地实行全禁牧措施。禁牧期限2021年—2025年,每年禁牧时间段为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五、禁止放牧的畜禽种类
在草原禁牧区和草原休牧期内,禁止牛、羊、马、驴、骡、大鹅等食草性动物放牧。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宣传力度
我市草原为湿地类草原,涉及农业农村局管理的滩涂、自然保护区范围内草地、松黑两江岛屿管理范围,历史形成犬齿交错地类现状。各乡(镇)政府要充分利用乡村广播、宣传单、村民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草原禁牧的重大意义和国家草原保护政策,增强农民依法依规使用和保护草原的意识,引导广大农民把落实草原禁牧变为自觉行动。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保护区、湿地公园、松黑两江岛屿管理权单位、渔政滩涂主管部门要对所管理范围的草原禁牧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并进行严格管理。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草原禁牧的引导服务工作,保证养殖户储备饲草饲料;林业和草原局要通过广播、电视、微信等宣传方式,宣传草原禁牧休牧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违反草原禁牧休牧的规定养殖户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广大养殖业户能够自觉遵守和配合全市的草原禁牧、休牧工作。
(二)落实乡镇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政府将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真正实现禁牧属地监管责任有主体、禁牧落实有主体、执法监督有主体。
各乡(镇)政府要认清形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属地管理任务。落实乡(镇)长负责制,安排1名主管副乡(镇)长负责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并与养殖户、企业签订禁牧承诺书。各乡镇巡查发现在禁牧区、休牧期违法放牧的、破坏围栏设施、开垦和非法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林业和草原局报告查处。
林业和草原局要制定草原禁牧巡查、举报、情况通报和责任落实制度,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依法查处草原违法放牧行为,加大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做好食草畜性禽养殖户舍饲圈养的技术指导和推广,引导牲畜养殖户发展饲草料生产和收集,要结合“粮改饲”及秸秆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广秸秆青贮、黄贮和微贮等技术,指导养殖户做好牲畜饲草饲料的储备,切实解决好养殖饲料问题,推动舍饲圈养再上新台阶。
(三)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度
各乡(镇)政府要积极配合市林业和草原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管理边界面积和立标划界工作;依据《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制度体系,推动龙江草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通知》要求,林业和草原局和各乡(镇)政府要完成区域内草原承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于已经承包到户的,要规范草原承包行为,签订规范的《草原承包合同书》《禁牧承诺书》《草原围栏设施保护责任书》。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草原,各乡(镇)政府要与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草原承包经营权落实工作。承包对象为食草类畜禽养殖户和饲料加工生产企业,承包和利用草原实行有偿使用。
(四)进一步加大草原改良建设投入
林业和草原局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关于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实施草原围栏封育、草场改良、人工种草等生态恢复建设项目,逐步加大草原改良建设的资金投入。同时鼓励草原承包户筹集资金进行草原改良建设,使草原承包户能够自觉、主动的改良草原,转变原始的利用方式,实现草原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健康发展。
(五)加大草原执法工作力度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全面禁止食草性畜禽到禁牧休牧区放牧。依法加强对草原及林地和湿地边缘地带草地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依法阻止破坏草原围栏设施、违法开垦草原、未经审批非法占用使用草原等行为的发生。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属地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有违反禁牧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对拒绝执行禁牧政策的,通报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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