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3 10:4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江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根据我市机构改革的实际,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对本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重新梳理,制定本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重新调整公布《同江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28项。《清单》所列事项,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出具相关材料的事项。
三、《决定》的适用范围
1、根据国家、省关于中介服务调整的文件,动态调整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权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偿出具相关材料。
2、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2号)规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本清单所列事项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不再执行。
3、其他与中介服务事项有关的事宜应根据中介服务事项的变化情况自行调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同江市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可在同江市政府网站查询并下载。
同江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0年4月3日
同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政策解读
一、制定《清单》的必要性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效抓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清单制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政策,制定《同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黑政办综[2015]60号)精神,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制定。
三、拟解决的问题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依据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经市政府2020年3月28日市政府九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公布《同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单》,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行为。
(二)采取的主要措施
《清单》所列事项是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中,必须通过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才能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的事项。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发生变化的,相关事项立即停止执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法规施行后,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依据变化的,我市将及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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