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3-25 10:30
来源:政府办公室
根据《同江市行政机关重要政策解读管理办法》(同政规〔2017〕3号)要求,现对修订《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及《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中部分条款进行解读。
一、《规定》提出背景
2016年5月,同江市争创国家级第三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获得成功,为切实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和扶贫攻坚工作,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和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建设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体系,进一步释放农村消费潜力,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产业转型,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商务厅和黑龙江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6〕10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电子商务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出台电商进农村实施方案,并按阶段开展相关工作,其中包括未修订之前的车辆补贴内容,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商日新月异,市场经济不断进步,原文内容对于车辆的补贴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电商物流的发展需要,因此急需进行符合新时期车辆补贴政策的发展需要,并在保留原文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条款的修订。
二、修订内容解读
原方案内容为: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微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轻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8万元,中型载货车辆每台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购买冷链配送车辆补贴与微型、轻型、重型三种载货车型补贴一致,物流配送车型要呈梯次配备,购买与同江市地域实际相匹配的车型;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40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6年以上,且6年内不得转籍。
修订内容为:对与市政府签约的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包括其他种类车辆及物流设备,例如打包机、叉车等。)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籍手续后,购买符合同江市地域、实际的车型与数量(10-15辆);资金补贴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籍等其它费用,实行一车一补的全额补贴,此项补贴总额不超过240万元;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物流配送6年以上,且6年内不得转籍,6年后车辆及物流设备变更为国有资产。
以上为主要的修订内容,《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同江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审核验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中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部分条款经由市政府九届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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