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3 14:17
来源:政府办公室
10月1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德刚主持召开政府九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于春梅同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专题辅导。
李德刚要求,一要坚持常态化及时对外公开各类信息,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二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开放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规范;三要妥善处理好群众申请公开诉求,答复申请人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7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扩大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完善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规定。条例有助于更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一、《条例》的特点
一是《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比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都不在《条例》规范的范围之内,所以《条例》的名称是政府信息公开;二是《条例》属于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政行为的行政法规。一般来说,一个行政法规只涉及一个或者几个行政部门的工作,比如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等,而《条例》涉及所有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机关都适用,所有行政机关都必须毫无例外的认真贯彻施行;三是《条例》属于主要规范行政机关义务的行政法规。和其他大多数行政法规不同的是,《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不是具体行政管理权,而是对管理对象提供服务的义务。比如,税收管理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等,主要是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的,行政管理对象是义务人,而《条例》规定的义务人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
二、政府信息的法律定义
根据《条例》第2条的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政府信息的认定和理解应当把握好以下三点:从政府信息的性质上看,政府信息是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的信息,比如,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管理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而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制作或者获取的有关信息就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再比如,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从政府信息产生的方式上看,即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比如本机关制定发布的公文;也包括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从其他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要求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从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看,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记录、保存,都有一定的载体,比如,可以是纸张、也可以是胶卷、磁盘、磁带或者其他存储介质,没有依附一定载体形式的口头消息和传闻等,都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
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不完全等同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适用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二是公开的范围不完全相同。政府信息公开主要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与社会公众的关系,所公开的是掌握的公共信息;而政务公开不仅要求有关公共信息对社会公开,也要求内部信息对本单位内部职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的概念在各自不同的工作领域中使用,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需要准确把握,一般依法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
加强政府领导。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明确工作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都应当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同于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量比较大,政府信息需要不断维护和更新,还要进行保密审查,公开内容的把握也比较难,而且需要统一对外,因此要求各个行政机关都必须确定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把法定职责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后,应当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审批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等。
遵循法定原则。《条例》把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以及不得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比如:《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都要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就是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要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也是为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设施,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等等,《条例》规定的便民措施还有很多,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为。行政服务大厅也应当成为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服务。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为了实现及时的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时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为了实现准确的要求,《条例》主要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了公开责任。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按照内部程序进行核定和保密审查。同时,《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明确规定了澄清责任。《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这是要求行政机关要以积极的作为来对待虚假信息,而不是采取不作为的态度。三是明确规定了协调机制。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性,维护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一致,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对外发布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沟通协调,不能各行其是;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决定。四是明确规定了发布审批。《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批准后再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比如对于地震等灾害性预报、严重的事故或事件等应该由上级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才可以发布的政府信息,不经批准不能擅自发布;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才能召开。
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关乎国家整体利益,不能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而受到损害,因此《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如果对危及“三个安全一个稳定”的政府信息不慎重处理,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建立依申请公开向主动公开的转化机制,行政机关可以将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申请人也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以此推动公开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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