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1 11:0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30

 

 

 

同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含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同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卫生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运局、市畜牧局、市口岸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红十字会、社区管委会、十乡镇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

  负责本市范围内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指挥,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2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和口岸等相关部门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帮助和指导各乡(镇)和口岸等相关部门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员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性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市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

市教体局负责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负责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募捐、救助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财政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拨付,以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并监督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待遇的落实工作。

  市交运局负责协助卫生部门对乘坐汽车、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确保疫区公路、水路畅通,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市口岸办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对涉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物中毒事件调查、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职业危害控制工作。

  市环保局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文广新局组织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跟踪境外疫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市红十字会负责实施全体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并依法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同江海关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口岸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及进行初步处置。

各乡(镇)和社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的调查、防疫、隔离、物品调配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控制以及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3 专家组

  市卫生应急办公室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中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卫生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4.1 市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2.4.2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等。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

  (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检查。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部署,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隐患,有权向市政府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海关、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营业医生。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佳木斯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构,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上报、联系和协调。怀疑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四级。

  4.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腺鼠疫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佳木斯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

  (2)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2个乡镇以上。

  (3)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或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佳木斯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2个乡(镇)以上。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市县。

  (4)霍乱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市县,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乡(镇)以上,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乡(镇)以上。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市城区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俄罗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县(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我市通车的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一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2 较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必要时,请求佳木斯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保证公共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佳木斯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3 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佳木斯市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省或佳木斯市政府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市人民政府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响应和预案同时启动。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对在学校或全国、全省、全市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市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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