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0-21 10:50
来源: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同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联席会议组成。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除承担日常制定政策、统筹协调、督办检查、解决难题外,负责组织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工作。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召集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会议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应急办)、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口岸办、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以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并组织实施本预案。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在预警信息批准后20分钟内向佳木斯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市气象局对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信息进行会商研判、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根据不同预警等级开展环境执法检查,组织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行为;会同市公安交警部门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气象局:负责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城市雾霾天气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预警期间,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严肃追究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两高”行业项目审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建立重污染天气梯次限产、停产重点单位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限产比例和停产启动条件,监督相关单位签订应急响应责任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预警期间,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负责督导工业企业实施梯次限产、停产。
市农业局:负责会同乡(镇)区政府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和限烧。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理和执法检查。监督重点供热单位制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组织重点供热单位实施梯次限产,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违规露天燃烧,禁止露天烧烤和沥青熔化作业;监督残土、垃圾运输车辆进行覆盖作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导致的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与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市公安局(市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管控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按照不同预警等级,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实行区域限行;开展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劝导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停运尾气超标公交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等级,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市口岸办:负责组织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的执法检查。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建立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按照不同预警等级,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急响应措施,科学安排学生放假及课外活动,普及中小学大气污染防治知识。
市财政局:负责提供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保障。
各乡(镇)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落实应急措施。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报。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遇重污染天气时增加会商预报频次。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二)预警分级。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和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2.三级预警(黄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48小时(含)以上;
3.二级预警(橙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
4.一级预警(红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300且将持续72小时(含)以上或AQI等于500且将持续24小时(含)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1.预警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前24小时组织发布。
黄色、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提前组织发布。
市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审批程序发布预警后,应立即通知成员单位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在接到预警信息批准通知后20分钟内,向佳木斯市政府应急主管部门报送预警信息;市环境保护局同时向佳木斯市环保局报送预警信息。
2.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预警期间,一旦未来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条件时,市政府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审批程序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四级(蓝色)预警不设降级和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市政府可以根据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分区域逐步解除或全部解除预警。
(四)预警信息要求
1.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因沙尘暴、臭氧、燃放烟花爆竹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应予以说明。当臭氧是首要污染物时,要同时计算次要污染物AQI指数,并按照次要污染物AQI指数进行预警级别划分。
2.预警信息宣传
(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要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在采取四级(蓝色)、三级(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1.当大气污染程度为四级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三级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二级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大气污染程度为一级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程序。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政府应急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指挥与协调。启动Ⅳ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启动Ⅲ、Ⅱ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启动Ⅰ级响应时,现场负责人为市政府市长或被授权的副市长。
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增加会商预报频次,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市环境保护局要及时将有关会商预报信息和应急项措施的实施情况上报现场负责人,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现场负责人根据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报送的预测预报信息报告市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设定的预警等级和预警批准程序,做好预警升级、降级和解除工作。
(四)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市政府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Ⅳ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建议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各乡(镇)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渣土、垃圾车辆必须覆盖运输;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沥青熔化作业、垃圾焚烧,取缔集贸市场燃煤炉。
——各乡(镇)政府、市农业局负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各乡(镇)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乡(镇)政府、口岸办(商务局)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2.Ⅲ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市政府在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Ⅲ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公众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2)强制性控制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各乡(镇)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各乡(镇)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渣土、垃圾车辆必须覆盖运输;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1小时,增加1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沥青熔化作业、垃圾焚烧,取缔集贸市场燃煤炉。
——各乡(镇)政府、市农业局负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各乡(镇)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乡(镇)政府、口岸办(商务局)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
3.Ⅱ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市政府在发布二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Ⅱ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教育体育局通知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告相关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各乡(镇)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或停产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各乡(镇)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严控渣土、垃圾车辆必须覆盖运输;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每日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达到2次以上;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沥青熔化作业、垃圾焚烧,取缔集贸市场燃煤炉。
——各乡(镇)政府、市农业局负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口岸办(商务局)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限产停产、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供热单位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各乡(镇)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乡(镇)政府、市口岸办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Ⅰ级响应
(1)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市政府在发布一级预警信息的同时,发布Ⅰ级响应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停止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如户外活动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建议停止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建议企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控制措施。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启动以下强制性控制措施,并于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5时前,将措施实施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市教育体育局要求并通知幼儿园和学校停止组织户外活动、减少上学时间或者放假。
——市气象局在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告相关区域内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新能源或清洁燃料汽车除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上路行驶,外地车辆限时或禁止进入市区;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路检尾气不达标车辆。
——各乡(镇)政府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
——各乡(镇)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严控渣土、垃圾车辆必须覆盖运输;延长道路清扫保洁时间2小时,每日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达到2次以上,;增加2次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冬季除外);严格管控露天烧烤、沥青熔化作业、垃圾焚烧,取缔集贸市场燃煤炉,并立即组织执法检查。
——各乡(镇)政府、市农业局负责禁止城市及周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并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市公安局公告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停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口岸办(商务局)联合对市区重点监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限产停产、煤质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梯次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名单,监督各重点供热单位落实本预案预定的限产措施;监督供热单位错时错峰起炉,实行24小时低温供暖。
——各乡(镇)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各乡(镇)政府、市口岸办要加强监管,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煤炭,监督检查棚户区居民燃煤使用情况。
——各乡(镇)政府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错峰上下班制度,上午9时上班,下午16时下班。
——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播报,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五)信息公开。应急响应期间,市政府应当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危险程度、已采取措施、可能受影响区域、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有关信息。市环境保护局要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六)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市环境保护局、气象局负责于当日10时和15时前,将未来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报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自应急预警发布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10时和15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
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处罚。
应急预警期间,市政府应急办、监察局、环境保护局每日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政府。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七)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可以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八)应急总结。除Ⅳ级应急响应外,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效果进行总结,对预警应急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气象、经济、能源、生活等各方面数据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梳理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提供应急专家保障,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立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并加强运行维护。
(三)应急能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每年根据天气情况,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市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等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气象局要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
(五)经费保障。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大气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六、附 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全市所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数据。
(二)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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