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江市城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09-02 16:33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同江市长恒热电公司关于征收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请示》收悉。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为切实维护供热企业与停热用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九届五十五次会议同意,现就我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停止用热协议。停热用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二、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供热建筑面积计收热费全额的30%

三、供热企业在收费大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事项。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文件在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与此文件相抵触,此文件自行废止。

 

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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