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江市城市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10-19 16:24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同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同江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黑建成[2017]12号文件要求,经同江市政府同意,同江市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经审核,现将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道路的含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收费主体、范围和对象。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收费范围。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已经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再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三、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城市道路占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市财政根据履行职能需要,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在收费过程中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江市物价局         同江市财政局

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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