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同江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2 16:17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同江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同江市洁源污水处理厂:

为促进我市污水治理建设的良性发展,防治对城市环境的水污染,保护城市水体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环保和节水意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价联[2015]19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你厂的污水处理成本和经营情况,进行了成本监审并组织召开了调整同江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经二0一六年八届三十三次同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由原来居民0.80元/立方米;非居民1.10元/立方米,调整为居民0.95元/立方米,非居民1.40元/立方米。

二、征收范围:我市辖区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户,凭民政部门颁发的证件或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方式:其污水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照用水数量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他委托的单位按照取水数量征收。已安装经有关部门认定计量装置的用户,按实际排水量计收,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按用水量计收。

四、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

五、收费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宣传,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建设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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