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4 14:46
来源:生态环境局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 环罚〔2020〕001 号
同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12230881325908850Y
地址: 同秀路7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
我局于 2020年7月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同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该单位已按照土壤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但未将监测数据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自行监测合同、土壤自行监测方案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三项“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一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同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同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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