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8-02 08:29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6〕3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3日
同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
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生产布局,切实解决当前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关于开展佳木斯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佳环发〔2016〕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建设工作任务
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畜禽养殖业实际,全面普查我市畜禽养殖基本情况,依据划定原则、标准和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全面开展本辖区内的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并将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与我市畜牧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修订全市畜牧发展规划,有效指导全市畜牧业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全市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启动关闭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工作。广泛宣传、科学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关闭搬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禁养区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
8、《风景名胜区条例》号(国务院令第474);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12月22日修正版);
10、《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政发〔2016〕3号);
11、《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 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3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14;
1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J/T81-200115;
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12343。
四、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
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4、《同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和小城镇建成区区域及农村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
5、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聚区。
6、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业区(开发区)。
7、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
8、重要湿地。包括:黑龙江湿地13702公顷;松花江湿地6910公顷;东河湿地100公顷;三江口国家湿地公园1001公顷。
9、主要交通干线两侧300米内。包括:国道,哈同高速(G1011),起点:三江口,终点:同江与富锦交界,全长28公里;国道,同哈公路((G221)(老哈同)),起点:哈鱼岛,终点:同江与富锦交界,全长65.7公里;省道,同抚公路(S313),起点:同江市东出口,终点:同江与抚远交界,全长148公里;省道,东同公路,起点:(同江—街津口—额图)(S307)同江与勤得利交界,终点:同江市连港路,全长64公里;省道:同汪公路(S203),起点:同江市横江口,终点:同江与富锦交界,全长29公里。
10、主要河流两侧500米内。包括:我市境内松花江、黑龙江、莲花河。
11、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的区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界周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控制在2公里以上;
2、国道、省道公路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原则上只允许少量养殖,限制建设一切养殖场;
5、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五、畜禽养殖单元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生猪(出栏)≥500头;奶牛(存栏)≥100头;肉牛(出栏)≥100头;蛋鸡(存栏)≥10000羽;肉鸡(出栏)≥50000羽;羊(存栏)≥1500只;蓝狐等毛皮动物(存栏)≥300只。
2、畜禽养殖专业户
500头>生猪(出栏)≥50头;100头>奶牛(存栏)≥5头;100头>肉牛(出栏)≥10头;10000羽>蛋鸡(存栏)≥500羽;50000羽>肉鸡(出栏)≥2000羽;1500只>羊(存栏)≥100只;300只>蓝狐等毛皮动物(出栏)≥100只。
六、禁养区划定工作
由环保局、畜牧局牵头,规划服务中心、水务局、林业局、国土局、农业局、各乡镇配合,依据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和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划定范围的要求和标准,根据《佳木斯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全面开展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工作。完成时限:2016年6月20日—2016年8月30日。
七、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
依法依规全面启动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城区内禁养区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由环保局和畜牧局牵头,农业局、同江镇政府、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划服务中心、公安局、法院、法制办、房屋征收办配合。农村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市长负责,由畜牧局牵头,各乡镇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关闭搬迁工作。农业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法制办等单位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9月—2017年底。
1、强化思想宣传动员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分组包户进行宣传动员,积极宣传关闭搬迁工作意义,划定禁养区范围及要求,发放关闭搬迁通告,使广大养殖户家喻户晓,提高环保意识,提早做好关闭搬迁准备工作,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2、畜牧局负责科学合理制定全市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计划和风险评估及关闭搬迁补偿政策的工作。
3、开展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调查摸底工作。城区由环保局牵头,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房屋征收办、城管执法局配合;农村由畜牧局牵头,各乡镇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全面参与。
对辖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进行逐户摸底调查核实,把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位置、养殖规模、种类、生产经营情况、建场时间等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备案。确定需要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完成时限: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30日。
4、环保局、住建局(房屋征收办)、畜牧局负责,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城区内关闭搬迁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房屋评估、征收、补偿工作,科学合理落实补偿措施。完成时限:2016年6月20日—2016年9月10日。
5、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制定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政府公告”和关闭搬迁通知。
八、蓝狐养殖新小区选址规划建设工作
蓝狐养殖新小区选址规划建设工作由主管农业工作副市长负责,畜牧局牵头,规划服务中心、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各乡镇配合。立即启动新建蓝狐养殖小区选址、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科学选择建设区域,统筹规划设计,严把建设标准。同时,将城区内的所有蓝狐养殖户和农村部分养殖户关闭搬迁至新的蓝狐养殖小区,促进我市蓝狐产业规模化养殖、规范化发展。完成时限:2016年7月10日—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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