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9 10:3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5〕6号
关于印发《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决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现将《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决定
2015年2月6日同江市政府八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作如下修改:
一、将“经二○一二年八月六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110.70元/平方米,不含供热配套费30.00元/平方米,执行时间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修改为“经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市政府八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100.5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同江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明细表》中第4项“养老保险费36.60元/㎡”删掉,将第6项“价格调节基金3.60元/㎡”删掉,将第7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0.00元/㎡”修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5.00元/㎡”,将第8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5.00元/㎡”删掉。
本决定自2015年1月 1日起施行,《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含房地产开发、公用建筑、民用建筑等,不含工业建筑,下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增加收费的社会透明度,经二○一五年二月六日市政府八届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我市建设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100.50元/平方米,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几项要求:
一、已取得土地开发权、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执行原来收费标准,但须补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二、已取得土地开发权,但没有进行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时执行新标准。
三、新规划、新开发的项目,执行新标准。
四、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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