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09 10:3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5〕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规划编制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规划编制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
同江市规划编制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投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确保规划编制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同江市域范围内进行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项目。规划是指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及专业性规划;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招标范围包括规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 招标项目必须是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规划编制需聘请专业机构编制的,需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施工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招标人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直接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不能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投标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或相关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3个(含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填写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条 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
第十一条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售投标申请人(邀请招标的发售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二条 踏勘现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第十三条 编制、送达投标文件: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并记录接收时间。
第十四条 开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主持开标、唱标;投标人代表参加开标。
第十五条 评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就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和质询;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质询进行答复。
第十六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确定中标人;公示期结束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事宜,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使用中央和省投资建设的项目,按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拨付工程款;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付款办法。项目竣工后,投资一千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按两年付清,比例分别为60%和40%;投资一千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按三年付清,比例分别为60%、20%和20%。付款日期按相应对应日期计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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