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9 14:12
来源:生态环境局
同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 环罚字〔2019〕001号
相*(相*报废汽车拆解):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23081119850626****)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同江经济开发区同江丰林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相*
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投资明细表、采购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同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 环罚告字〔2019〕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行政处罚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同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同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江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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