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6-24 08: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规〔2016〕2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拨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办法》业经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市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同江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拨付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拨付范围包括: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以及经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的其他支出。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范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及省人社厅、财政厅规定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其他人员。
(二)补贴标准。“四类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可申领一次培训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相关工种补贴标准执行。
(三)补贴程序。“四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向就业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就业部门审核、人社局培训股复核、主管领导审签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就业部门经办机构,由就业部门拨给培训机构或个人。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企业(单位)就业或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以及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二)补贴标准。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对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补贴,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三)补贴程序。企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就业部门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就业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申报就业。灵活就业“4555”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签字、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帐(单)等凭证材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将申请人员信息录入金保工程网络审核,将审核通过人员的申请材料报就业局就业股审核,经主管领导复核、主要领导签批后由财务股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就业局财务账户。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签字确认后,由就业局财务股实行银行打卡发放。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全日制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单位。
(二)补贴标准。按其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季向当地就业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经省人社厅审核批准后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帐(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就业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就业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季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一)补贴范围。对经上级人社部门授牌建立的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向就业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三)补贴程序。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向就业局就业股按季申请,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大学生毕业证等复印件、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由就业股审核、主管领导复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就业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
(一)使用范围。按照《关于下达2013年就业专项资金的通知》(黑财指(社)〔2014〕42号)文件规定,主要用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开展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跨地区劳务协作、创业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项目支出。
(二)使用程序。由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平台采取报账制的办法,经就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销。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就业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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