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9 13:54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内容类别:电子商务发展扶持
同政规〔2019〕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电子
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已经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8日
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同江市企业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助力电子商务精准扶贫,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推动城乡电子商务一体化建设,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1、在同江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平台类、应用类、服务类企业(不包含个体工商业户及个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2、对同江市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其家庭网络资费扶持。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扶持
1、自主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交易额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平台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据,后同),给予5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自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此条款扶持资金每户企业只能申请其中一项并获得一次性扶持,已享受政府类似条款扶持,并得到扶持资金的不再享受此条款。
2、在同江市设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含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网络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0万元对比1.5万元的比率进行扶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500万元对比1.5万元的比率进行扶持。单个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自有物流配送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同江辖区内物流配送补助,按照同江市辖区内交易额计算,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电子商务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电子商务企业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电子商务方面表彰,并获得表彰证书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扶持。
5、对电子商务企业确有纳税困难,符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9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3号)文件要求,经税务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给予扶持
1、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或专营店铺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线上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产品网页挂靠、提供网络销售,网站代运营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
2、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企业所属产品的实体企业,线上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交易额每50万元对比1万元的比率进行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3、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自有商品的企业,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4、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或专营店铺进行在线销售的企业,对企业所属产品销售到同江辖区以外的交易额给予物流补助,网络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
为助力同江市脱贫攻坚,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家庭给予网络资费扶持,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
五、对入驻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给予扶持
按照《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规定》,对符合条件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企业,给予提供基础入驻办公场所的扶持。
六、对同江市电子商务孵化器企业给予扶持
1、承办孵化器企业开始运营,并在工业信息科技局备案,根据工业信息科技局备案和认定给予扶持。其中:入孵企业1家给予2万元资金扶持,孵化企业1家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按季度申报,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若扶持资金使用完毕时,尚未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孵化器认定的,政府不再追加资金,各种费用由承办企业承担。
2、同江市的电子商务孵化器获得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一次性分别给予承办企业50万元、100万元资金扶持。
七、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给予扶持
1、电子商务企业招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的(含法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燃油费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国内硕士学位应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应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部门开具的认证书)。
2、具有培训资质的企业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可免费使用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训中心。
八、其他
1、政策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对同江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
2、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江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3、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本政策第二条第五款由税务局负责解释,第六条由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市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两年,按年度兑现。
《同江市2019—2020年度促进电子商务 发展扶持政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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