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0 15:41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内容类别: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
同政办规〔2019〕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佳木斯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加大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帮扶保障力度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我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确保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制定依据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18号)
2、《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佳政办规〔2019〕1号)
3、《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关于加强工会组织与民政部门困难职工家庭数据对比和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总工〔2017〕19号)。
4、《黑龙江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财规审〔2016〕25号)
5、《黑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32号)
6、《黑龙江省总工会职工创业创新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工办发〔2017〕18号)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纳入低保且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充分就业的困难职工的就业问题。
2、因各类因素造成实际收入或生活水平低于低保线的困难职工,但尚未纳入低保的问题。
3、患重特大疾病、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支出突增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
4、长期居住在城市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问题。
5、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化解过剩产能和僵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部分因下岗失业职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问题。
三、采取的主要措施
1、实施就业创业解困脱困。将有劳动能力但未实现就业的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扶持体系,充分运用政府主导的就业创业扶持、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等政策,帮助其实现就业创业。
2、医疗保障解困脱困。企业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所有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政策,逐步提高职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效减轻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压力。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自负部分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保障困难职工与基本保障对象享有平等的健康权益。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最大限度地组织动员困难职工参加,将在档大病困难职工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互助范围,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困难职工,鼓励慈善组织对相关特殊病种给予医疗救助。
3、落实社保解困脱困。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要帮助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4、子女助学解困脱困。加大对各地助学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查力度,落实国家“助、贷、勤、减、免”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5、住房保障解困脱困。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没有住房或居住危房的困难职工家庭落实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提供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进行保障。
6、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将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困难职工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实现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保障。符合低保条件的,推动将其纳入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高度关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职工生产生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效益下滑等情况,依法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合法权益。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强对困难职工的思想引领、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和法律援助。
同江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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