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2 10:2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发〔2014〕10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业经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7日
同江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和《佳木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同江市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审核把关等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工作站根据社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发改、物价、公安(交警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地局)、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社区管理委员会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六条 由市财政部门足额安排工作经费,并将之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建(房地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同江市政府批准并报佳木斯政府法制办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指导标准,按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掌握。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城市低收入标准为660元/月/人(现行低保标准为440元/月/人×1.5)。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出售财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第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计算办法。申请人家庭月总收入,按照申请前6个月家庭成员总收入的平均值确定;对按年计算收入的申请人家庭,按年平均值确定。
第十二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二)拥有非低收入家庭生活需要的汽车、钢琴、空调、液晶电视(40英寸以上)等;
(三)子女择校就学、择园入托的;
(四)两年内新购商品房或新装修住房的;
(五)在服刑期间的服刑人员;
(六)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的;
(七)租房户房屋租金每月在400元以上的。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的认定工作,由其所在地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日。经初审无异议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对初审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接到社区管理委员会上报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应当举行规范严格的复审听证会,邀请有关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单位代表,有关出据出具人家庭收入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听证会应向社会公开,并有影像资料存档备查。复审合格的,予以审批,并出具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退回报送申请的社区管理委员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市民政局以及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至少最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市民政局以及社区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公安(交警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地局)、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交通运输、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社区管理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社区管理委员会应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的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的,市民政局将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社区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以及社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专设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专项社会救助情况,及时记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管理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交警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地局)、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城乡居民收入信息核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办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城市家庭收入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市民政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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